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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发表时间:2006/1/9 17:54:18
目录/提纲:……
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
三、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
四、违法行为不受制裁,缺乏法律的严肃性
一、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执法主体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赋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晰、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专门法律。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主要为:
  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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