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阶与柱的背后
—司法制度“亲和力”丛谈
在笔者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座庄严、气派办公大楼矗立在蓝天白云之下,宽大的石阶,高耸的石柱,尤其是一对横眉立目的石狮子,不由得接近者不产生敬畏之情,也昭示着法律和法院的尊严和权威。但是,日渐风靡全国的长阶、高柱的法院建筑风格也不可避免的给人们带来这样的疑问: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包括我们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内核、目标与程序都必须以石料的特质,冷冰冰、硬邦邦的拒人以千里之外,乃至不小心碰上,大有头破血流之虞吗?
从我们的传统与历史看,确实如此。
其一,截止到一百年前,支撑中国民众精神生活与世俗世界的文化架构是儒家思想,而“无讼”则是孔夫子早就设定了的理想生活状态之一,诉争显然是与“天人合一”终极目标背道而驰的。所以,诉讼为公众心理所不齿,涉诉者自然要付出从精神到物质的更大代价了。
“和”是节约成本的办法,本是值得称道的纷争解决之道,可惜的是,工业文明的隆隆机噪却无可挽回的打破了我们的“田园牧歌”,我们不得不被迫接受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规制,这就是现代法治。更无法讳言,百年来我们被强迫“学习”的成果,仅仅停留在形式的“法制”的层面,以私权利保护为起点的法治精髓并未融合到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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