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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发表时间:2006/1/9 17:55:32

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
  —外部机制与内部机制的双重变革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后,围绕“依法治国”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进行深入的改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假如我们不仅仅是在口号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组,那么一些重大的更为具体的问题就应得到更为认真的重视和研究。所谓依法,究竟依怎样的“法”,这就存在着对法的理解问题;其次,使用怎样的机制实现“治”的过程,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课题。前者可以说是古往今来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名家论说,卷帙浩繁,这里不再涉及。后者也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问题,既包括司法体系自身的改革,也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国家权力利益分配与重组。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权利均衡与制约的外部机制
  依照宪法,我国的国家_是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_。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从宪法的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应直接由全国人大领导,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领导,同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之向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从理论上的制度规定看,能够对法院工作产生影响力的机关应是两个,即人大和上级法院。然而,从实际上运行看似乎并非如此的简单。
  首先,是各级政府的影响力。宪法规定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规定了政府与法院、检察院的平行地位。但实践中,政府干涉司法工作的事情,似乎已不是屡见不鲜能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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