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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以后发达地区司法改革为样本

发表时间:2017/11/29 20:11:54
目录/提纲:……
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回顾与梳理
(一)阶段性回顾
(二)问题梳理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追求
(一)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
(二)维护司法公正与提升司法效率
(三)促进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
三、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
(一)法官助理的定位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三)法官助理的来源
(四)法官助理的配置
(五)法官助理的晋升
四、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快推进与法官助理有关的制度
(三)理清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
(四)积极探索与高校法学院的合作
五、结语
……
论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
——以后发达地区司法改革为样本

摘要 当下,司法_改革已经到了决战时刻。作为实行法官员额制的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的施行及成效对司法_改革的成败有着重大的影响。自1999年始,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行历经多年,一步步的摸索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但仍有一些难题亟待解决,如合法性欠缺问题、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关系不明、法官助理晋升渠道和职业前景问题。其中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他们所处执法环境、服务对象和人才储备以及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信息化水平等等方面与其他发达地区法院均不一样。基于此,我们应该在符合_司法_改革基本精神和原则要求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有别于先进发达地区的司法改革工作机制,以满足民族地区法院的工作要求。本文在总结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其价值追求和制度依托,解析其职能定位,以期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贡献。
关键词:司法_改革;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
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回顾与梳理
(一)阶段性回顾
法官助理并非我国司法实践的本土产物,而是一个舶来品。1882年美国马萨诸塞最高法院的格雷大法官雇佣哈佛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作为其助手,让法官助理登上了历史舞台。历经一百多年发展,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法官助理制度,对司法工作有着重要辅助作用。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文件为标志,可以将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第一个阶段:以1999年《一五纲要》为标志
《一五纲要》的颁布为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03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阶段:以2009年《三五纲要》为标志
《三五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完善体现了改革的决心,配套考核体系的建立健全代表着改革的深入。这是司法_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在一步步的探索实践中逐步走向完善。
5. 第五个阶段:以2015年《四五纲要》为标志
《四五纲要》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探索中,较之于前几个纲要有了更为突出的特点,指出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代表着审判辅助人员,主要是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被拓宽了,不再局限于内部的转化,打开了向社会招录的大门。司法_改革的深水区,各项配套制度都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
总体来看,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纲要为主要推动力量,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吸收总结各试点地区的经验教训,呈现出高峰起步、中期冷却、后期深入的特点。第一阶段是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的起步期,在这一时期呈现出高峰势态。既有大量的试点实践工作,又有阶段性的总结。第二、三、四阶段是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的中期,这一时期的实践工作有所冷却,并未取得突出的成果。第五阶段是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的后期,这一时期的探索不断深入,在总结前几个阶段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突破,使得法官助理制度有了社会基础。不可否认试点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但法官助理制度仍存在诸多难题,下文将对此进行梳理。
(二)问题梳理
1. 改革合法性欠缺
上文有述,2001年《法官法》和《检察法》的修改为法官助理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改革纲要作为主体支撑,有合法性欠缺之虞。有学者指出,法官助理试点改革是良性违法改革。[ 参见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社会发展实际。而在全面推广阶段,政策指导性文件难以提供合法化支撑,若不解决合法性欠缺问题,法官助理制度仍难以全面实施。在不断强调立法引领改革的当下,缺少立法层面的支撑,改革往往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
2. 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关系不明
我国传统的“法官——书记员”模式因为法官助理的出现变成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模式。法官助理处于这种模式的中间,对三者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如不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将会对审判程序和审判效率形成不利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混淆,在书记员缺少的情况下,需要完成书记员的工作,难以体现法官助理的作用;在法官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下,受理案件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可能更加突出,在重压之下,法官也许会采用转嫁压力的方式;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较之以前更重,处于对担责的谨慎心理,有可能闲置法官助理,使之成为一个摆设。[ 参见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3. 法官助理职业前景难测
法官助理在目前并未获得法律上的地位,而在试点改革中,其地位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之初,内部转化的法官助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就取得了法官的资格,从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为化解矛盾,部分试点法院直接从高校法学院等法律行业招录法官助理,这种被称为聘用制法官助理。聘用制法官助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了法官的日常工作负担,但其流动性极大,而且基本无职业认同感。如高校法学院毕业生以法官助理这一职位作为接触司法实践的平台,在获得一定的工作经验及成长之后往往选择离开岗位,法官助理职业的稳定性堪忧。
当然,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中的问题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法官助理的考核评价、薪资待遇等问题亦需要调整,以应对新形势下法官助理制度遇到的挑战。
4.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此处特指广西河池市)
一是河池市是后发达地区,又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特殊的区位市情使得法院执法环境难度加大,比如交通基础建设落后,路况差,车辆磨损大,再加服务的对象文化层次低,知法、用法缺乏,暴力搞法事件时有发生,法官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二是人才进人难留人也难。从笔者所在的中级法院10年期间中院和基层法院人员的流动情况。从2007年6月到2017年6月,整整10年时间,河池两级法院有42人调离本院或调到其他党政部门以及辞职,其中基层院到中院有17人,中院到高院有4人,中院到基层法院有5人。而2007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在职在编总人数为920人,截止2017年6月总人数达970人,人员只增加了50人,增幅不大。甚至还有5个基层法院困报考人数不够而无法开考。三是案件以传统类型为主。如刑事是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盗窃居多;民事以交通损害赔偿、相邻、离婚纠纷为主;行政以土地、山林、水利确权(使用权)纠纷占大多数,而繁难复杂案件较少。四是信息化建设滞后。尽管2016年河池中院努力争取市编办的支持,设立了独立编制的司法技术管理科,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司法技术相 ……(未完,全文共12266字,当前仅显示29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论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以后发达地区司法改革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