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的思辨
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
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利侵权。
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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