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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陪审制度不适应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

发表时间:2006/1/9 17:56:58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沿革于新中国司法工作的传统,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司法制度的进程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及立法上的狭隘简单,与发展的诉讼制度越来越不相适应,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暴露出的矛盾越来越难以克服,已成为司法制度中的一块“鸡肋”。尽管司法界许多人士,提出过许许多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和设想,也作过一些积极大胆的尝试,但均不能彻底改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现行的陪审制度应当废止,建立全新的诉讼陪审制度。
  一、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过渡产物
  建国初期,我国尚处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为了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和司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思想观念,在第一部宪法即年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年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种吸收人民群众的代表与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起共同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制度,在当时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立法和配套措施跟不上,加之“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过于局限,这种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逐渐显现。
  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现象逐渐抬头,形成了片面强调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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