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
(四)拒不返还财产
(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
(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
(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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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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