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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程

发表时间:2016/3/30 19:53:38
目录/提纲:……
(三)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情况
(一)监督重大决策情况
(二)监督干部人事工作
(三)监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四)监督“三资”管理工作
(一)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加强作风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二)监督部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监督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开展作风效能检查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五)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六)履职不到位影响全区中心工作推进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协助区纪委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纪律审查
(一)新提拔为部门中层干部的
(二)处于重要岗位,廉政风险较大的
(三)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纪苗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作问责和处分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廉政谈话的
(二)建立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备案表及相关会议纪要档案
(三)建立《监督意见书》和部门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档案
(四)建立信访举报信、调查报告以及证明材料档案
(五)建立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档案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纪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省、市纪委对派驻机构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纪检组是区纪委的派驻机构,是由区纪委派出、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受区纪委直接领导。区纪委各室指导纪检组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纪检组与驻在机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纪检组与区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为相互协作关系。双方依据各自职能,共同抓好部门机关党员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监督部门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监督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任制检查考核、信访举报、巡察反馈情况等,及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与内设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制发《监督意见书》。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党委(党组)“三重一大”事项。
(一)监督重大决策情况。采取列席决策会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部门重大决策过程进行动态监管、跟踪督查。
(二)监督干部人事工作。监督部门人员招录、轮岗、任免、评优评先、职务评定、奖惩等人事工作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参与区纪委对区管领导干部的廉洁审查。
(三)监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与责任人员履职与廉洁自律情况。
(四)监督“三资”管理工作。定期抽查部门财政支出情况,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存放进行跟踪督查;监督部门资产、资源处置以及重大物资采购情况。
列席部门“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督促部门会前通知并提交会议资料、会后提交决策形成的会议纪要或文件资料,填写《“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备案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视情制作《监督意见书》。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加强作风建设。
(一)监督部门党委(党组)加强作风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二)监督部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监督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开展作风效能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监督。
对部门条线工作或项目、执行“六项纪律”情况等,提出具体监督项目,经区纪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后开展专项监督,必要时由区纪委建立巡察组开展专项巡察。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向部门制发《监督通知书》,并按照程序开展个别谈话、调阅资料等工作,查找问题,形成监督意见,督促部门落实整改。对涉嫌违犯纪律事项的,移送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
第十五条 开展问责。
部门党委(党组)或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的,纪检组应当建议区纪委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一)部门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一岗双责”;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或者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五)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六)履职不到位影响全区中心工作推进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开展纪律审查。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二)经区纪委批准,开展信访初核和纪律审查;对区纪委交办的纪律审查案件开展调查。
(三)协助区纪委对区管领导干部进行纪律审查。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谈话。
根据需要对部门下列党员干部开展集体或个别廉政谈话:
(一)新提拔为部门中层干部的;
(二)处于重要岗位,廉政风险较大的;
(三)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纪苗头、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作问责和处分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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