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开展廉政法纪学习
二、强化廉政卡制度落实
三、加大廉政问责力度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一要求,分级实施,责任到人,定期讲评,奖惩分明
……
豫环监总〔2016〕67号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制度的通知
含附件:1.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2.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3. 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卡实施暂行办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监察支(大)队: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推动《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开展廉政法纪学习。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廉政规定,使广大环境执法人员进一步熟悉了解党纪条规,掌握现场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弄清楚现场检查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增强履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自觉性、主动性,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二、强化廉政卡制度落实。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卡制度是我省环境监察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创新,是贯彻落实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规定的重要手段。自2013年实施以来,在加强环境监察系统政风行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改进
工作作风,树立环境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
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 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 督 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未完,全文共4875字,当前仅显示24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监察执法廉政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