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以合法、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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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5)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党员领导干部
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7)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8)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9)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5.属于下列情况的免予通报:
(1)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2)涉及法律保护的特定对象以及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6.党内情况通报可通过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成员、下 -5-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根据需要视情况向民主党派、各界代表、干部职工通报和向社会公开。
7.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 ……(未完,全文共1020字,当前仅显示6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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