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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6/10/30 13:53:23
目录/提纲:……
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概况
(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目的
二、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偏重责任认定,技术调查与整改措施着力不足
(二)事故责任追究存在宽严失当和不规范
(三)处罚对象救济机制不健全
三、改进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建议
(一)突出事故原因对策,分离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
(二)强化事故预防理念,明确岗位职责与追责程序
(三)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推进依法治安更加科学合理
……
毕业论文: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责任追究问题,从加强社会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角度,对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就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减少事故作用,提出了改进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
论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概况,对事故责任分类、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事故责任追究的目的进行了简略阐述。第二部分是存在问题分析,主要从重责任认定轻技术调查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不规范和宽严失当、救济机制不健全几个方面分析了事故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分离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突出事故预防理念、明确岗位职责及追责程序以及完善权利救济制度等措施建议。
论文从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责任追究的视角分析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责任追究 技术调查 程序 权利救济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题探讨

尊重生命,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加强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面对当前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频发的形势,必须认真研究对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要是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预防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关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指过失。违法行为即指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这是事故的基本特征。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责任主要指侵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界公认的是“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定义同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定义。
3.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同刑事责任的普遍构成要件相同,主要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至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则是明知故犯。犯罪客体,是法律保护而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所实施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目的。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是让人们更好地履行安全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是避免相同的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利手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是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直接依据;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偏重责任认定,技术调查与整改措施着力不足。
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_,是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基础建立的,事故调查的过程既努力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也追究事故背后的相关责任人。
1.责任追究在事故调查中的位置过于突出。
事故调查实践中,我国把责任追究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追究违法责任,而且追究违纪责任。2001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以后,各地出台了相应的法令,事故调查越来越向责任追究偏移。这种做法与我们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态度以及党和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意识有关,更多的是出于政治上、道义上的考虑。这一做法对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警示和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重视安全生产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对事故预防工作的促进却不明显。每次事故之后,都会有大批人员被查处法办或者受纪律处分,然而事故并没有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不断减少和避免,相反,各类事故尤其是同类事故仍在接连不断地重复发生。
2.重责任追究,轻事故原因调查和预防措施制定。
公众甚至业内人士及领导部门的目光聚焦在责任追究上,认为大量地、加重地处理责任人员才是事故调查的目的,才是预防事故的良药。调查组热衷于责任追究,对事故原因查找、预防措施制定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把这些复杂而艰难的重要工作简单化,随便找一个观点就作为事故原因看待,简单对付几条就是预防措施。比如,把“无视政府监管”这种属于思想认识和工作态度的东西,错误地当成事故原因,几乎可以往任何一个事故上照搬照抄,这种做法是不可能找到确切的事故原因、提出正确的预防措施的。过度关注责任追究,会使被调查者因害怕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真相,调查人员可能会受到其他利害冲突影响而难于查出事故真相,不利于调查事故的隐藏因素并真正吸取教训。事故调查达不到事故预防的目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就不能真正体现,追究责任也仅仅成了向事故受害者和社会公众交代的一种简单形式。实际上,事故受害者和整个社会希望看到的是,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状况一天天好起来,伤亡事故一天天少下去。
3.重责任追究,导致事故调查工作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现象。
为了在责任问题上争取发言权,事故调查组中有大量的行政人员加入,专职调查人员和技术专家比例缩减,技术力量削弱,调查组无力完成事故调查任务;调查人员出于各自利益和责任考虑,各执己见,意见难以统一,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对责任的争论上;主观臆断确定事故原因的错误做法,根据责任追究需要倒推或更改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的错误做法,成了习以为常的“正确做法”;相比国外事故调查报告长达十几万字、预防措施几十条而言,我们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描述预防措施时,只是简单地对付几条,且又空又虚,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差;讨论事故调查报告时,不认真研究事故原因和教训,不认真研究事故规律和预防措施,偏重于责任问题如何表述、处理。
(二)事故责任追究存在宽严失当和不规范。
1.对企业外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责任追究 ……(未完,全文共7918字,当前仅显示27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