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决定我院内部管理机构、生产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我院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我院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我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定我院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决定我院在市水利局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
(十)拟定我院重大收购、兼并、出售方案和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一)执行国资委及市水利局的决定,对出资人负责,维护我院利益
(二)定期向市水利局报告经营业绩和资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为维护我院、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水利局规章在我院的贯彻执行
(五)主管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院_政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中层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参会成员应亲自出席院务会会议
(一)上级要求开会议事
(二)院长或_委书记提议
(三)院_政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提议
(四)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议
(五)上一次院务会议确定的事项
(六)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一)讲明议案
(二)汇报情况
(三)充分讨论
(四)形成决议
(一)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
(二)院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本院中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六)院内……
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以下简称我院)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确保院务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按照企业建设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由院_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是我院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授权范围,决定我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院务会对我院和出资人负责,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保障我院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院务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 院务会对市水利局负责,接受市水利局的领导和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水利局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贯彻执行_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决定、决议、指示;
(二)根据市水利局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我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决定我院内部管理机构、生产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四)决定我院基本管理制度(组织、人事、财务、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决定我院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我院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我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或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未出席院务会,亦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列席人员缺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的准备及通知
议案提请人在征得院长或_委书记同意召开院务会后,应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与议案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资料等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参会人员完整、全面、准确掌握各项会议议案的有关情况(属“三重一大”范畴的事项必须提供议案资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和紧急情况时,由院长或_委书记决定,可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八条 会议的提出:
(一)上级要求开会议事;
(二)院长或_委书记提议;
(三)院_政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提议;
(四)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议;
(五)上一次院务会议确定的事项;
(六)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第九条 会议议案内容
(一)向院务会提交的议案应包括方案及说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测评意见、考核考察结果、公示结果等材料;
(二)提交院务会表决涉及院行政工作的议案,必须先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初步方案、形成议案材料并签署意见。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等重大项目决策议案,应当包括对风险的评估和_、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三)提交院务会表决涉及院_务工作的议案,重大事项,由_委书记召开_委会,形成议案资料并签署意见;一般事项,由_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会议,形成初步意见或议案资料。干部任免,要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提出测评意见。人事制度制定、修订要提出
规章制度依据及法律意见;
(四)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的,应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意见或以其他形成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五)院务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作出重大修改的议案,应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决定。
第十条 会议缓开
当三分之一以上院务会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提出缓开院务会会议或者缓议不成熟议案,院务会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
院务会会议应有过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人事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案涉及的分管院领导因故缺席时,该议案不提交讨论或表决。被委托代为出席人员,不计入出席人数,只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形式
院务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不得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无法及时召开院务会议的紧急情况下,院长或_委书记有权对我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院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院务会陈述报告。
第四章 院务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程序:
(一)讲明议案。主持人应于会议开始时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讲明会议议程及议案。
(二)
汇报情况。议案提请人阐明提议,并接受质询。
(三)充分讨论。参会人员要认真听取情况汇报,逐一就议案发表本人意见及理由。
(四)形成决议。对决议事项逐项审议和表决,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五)如议案相关内容难以明晰并影响作出正确判断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论证后,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表决,重新
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表决方式
院务会表决以书面投票、举手等明示方式进行表决,每人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人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表决。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五条 回避表决
院务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若该事项与某位参会成员有利害关系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该成员不能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但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
第十六条 表决结果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在现场及时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和宣布表决是否通过。
第十七条 表决责任 ……(未完,全文共4467字,当前仅显示22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