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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发表时间:2016/11/29 21:46:25
目录/提纲:……
(三)决定我院内部管理机构、生产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我院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我院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我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定我院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决定我院在市水利局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
(十)拟定我院重大收购、兼并、出售方案和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一)执行国资委及市水利局的决定,对出资人负责,维护我院利益
(二)定期向市水利局报告经营业绩和资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为维护我院、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水利局规章在我院的贯彻执行
(五)主管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中层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参会成员应亲自出席院务会会议
(一)上级要求开会议事
(二)院长或党委书记提议
(三)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提议
(四)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议
(五)上一次院务会议确定的事项
(六)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一)讲明议案
(二)汇报情况
(三)充分讨论
(四)形成决议
(一)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
(二)院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本院中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六)院内……
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以下简称我院)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确保院务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按照企业建设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是我院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授权范围,决定我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院务会对我院和出资人负责,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保障我院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院务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 院务会对市水利局负责,接受市水利局的领导和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水利局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决定、决议、指示;
(二)根据市水利局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我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三)决定我院内部管理机构、生产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四)决定我院基本管理制度(组织、人事、财务、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决定我院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我院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我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或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未出席院务会,亦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列席人员缺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的准备及通知
议案提请人在征得院长或党委书记同意召开院务会后,应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与议案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在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资料等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参会人员完整、全面、准确掌握各项会议议案的有关情况(属“三重一大”范畴的事项必须提供议案资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和紧急情况时,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决定,可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八条 会议的提出:
(一)上级要求开会议事;
(二)院长或党委书记提议;
(三)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提议;
(四)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议;
(五)上一次院务会议确定的事项;
(六)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第九条 会议议案内容
(一)向院务会提交的议案应包括方案及说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测评意见、考核考察结果、公示结果等材料;
(二)提交院务会表决涉及院行政工作的议案,必须先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初步方案、形成议案材料并签署意见。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等重大项目决策议案,应当包括对风险的评估和_、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三)提交院务会表决涉及院党务工作的议案,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召开党委会,形成议案资料并签署意见;一般事项,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会议,形成初步意见或议案资料。干部任免,要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提出测评意见。人事制度制定、修订要提出规章制度依据及法律意见;
(四)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的,应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意见或以其他形成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五)院务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作出重大修改的议案,应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决定。
第十条 会议缓开
当三分之一以上院务会成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提出缓开院务会会议或者缓议不成熟议案,院务会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
院务会会议应有过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人事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案涉及的分管院领导因故缺席时,该议案不提交讨论或表决。被委托代为出席人员,不计入出席人数,只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形式
院务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不得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无法及时召开院务会议的紧急情况下,院长或党委书记有权对我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院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院务会陈述报告。
第四章 院务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程序:
(一)讲明议案。主持人应于会议开始时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讲明会议议程及议案。
(二)汇报情况。议案提请人阐明提议,并接受质询。
(三)充分讨论。参会人员要认真听取情况汇报,逐一就议案发表本人意见及理由。
(四)形成决议。对决议事项逐项审议和表决,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五)如议案相关内容难以明晰并影响作出正确判断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论证后,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表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决定是否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表决方式
院务会表决以书面投票、举手等明示方式进行表决,每人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人应按自己的判断独立表决。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十五条 回避表决
院务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若该事项与某位参会成员有利害关系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该成员不能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但可以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
第十六条 表决结果
每一审议事项的投票,应当在现场及时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和宣布表决是否通过。
第十七条 表决责任 ……(未完,全文共4467字,当前仅显示22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院务会议事规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