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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4/7/19 22:20:08
目录/提纲:……
(二)改制企业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为破产清算组织或企业主管部门
(三)人民法院裁定以采矿权抵偿债务的,转让人为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方应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交易服务事项及要求
(四)委托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
(三)地质、资源储量、开发利用、评估等资料
(四)其他资料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文件的途径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
(六)申请时间、投标或竞买报价时间及方式
(七)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和处置方式
(九)风险提示
(十)对交易矿业权存在异议的提示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大厅
(四)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一)投标或竞买申请书
(三)出让和转让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在挂牌期间内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或……
矿业权交易规则

湖南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矿业权市场管理,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转让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转让人依法将矿业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申请人和受让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合法拥有矿业权,依法转移矿业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转让人一般为矿业权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决定解散、宣布破产的企业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为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
(二)改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省、市州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矿业权交易的基本条件,建立完善的矿业权交易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将矿业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在交易大厅显著位置张挂和展示。
第二编 招标拍卖挂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和转让矿业权的,每宗矿业权的投标人和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和转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矿业权的,出让人、转让人可按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b_m且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矿业权的,应当合理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竞买保证金为投标人、竞买人履行投标、竞买权利和义务的保证,在投标人、竞买人取得投标、竞买资格后转为定金。
矿业权招标未设标底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招标条件合理确定。矿业权招标设有标底和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为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起始价的20-30%。
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二章 委托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出让交易委托文件。
第十四条 转让人委托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人向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交委托书,并提供合法的权属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者有权处分该矿业权的证明材料;
(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对转让人提交的权属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转让人无权处置该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审查后认定转让人有权处置该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与转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矿业权转让委托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方应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交易服务事项及要求;
(四)委托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格式文本。转让人与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对合同格式文本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转让人提供的资料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文件包括:
(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
(二)投标申请书或者竞买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格式性文件;
(三)地质、资源储量、开发利用、评估等资料;
(四)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属探矿权的,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勘查区块拐点坐标、面积、勘查矿种、已有勘查工作及成果、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等;属采矿权的,包括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深度、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采矿种、面积、资源储量、出让年限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文件的途径;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
(六)申请时间、投标或竞买报价时间及方式;
(七)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和处置方式;
(九)风险提示;
(十)对交易矿业权存在异议的提示;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矿业权须附加条件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载明。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国土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大厅;
(四)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按照矿业权委托转让合同的约定在其他媒体和场所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十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发布拍卖挂牌公告时间距拍卖开始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需撤回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应在距投标截止时间前或拍卖开始时间、挂牌起始时间前作出,并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投标、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可以依法参加我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矿业权受让人资格和投标、竞买资格及申请方式另有规定和矿业权出让人、转让人对受让人资格和投标、竞买资格及申请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未完,全文共9792字,当前仅显示26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湖南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