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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发表时间:2018/6/22 17:09:51
目录/提纲:……
(二)按本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
(四)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制发评查通报
(五)负责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六)按本规则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一)是被评查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文书签发人或其近亲属
(二)是被评查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三)与被评查的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一)被二审、再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严重超审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案件
(三)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_性事件的案件
(五)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六)党委、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七)案件处理不当,导致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
(八)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一)遗漏当事人主要诉讼请求,造成案件实体处理不正确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不当,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一)当事人因调解、和解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案件出现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5月2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2018年5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督促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级人民法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庭审等情况进行的质量检查和评定。
案件质量评查包括案件综合评查、裁判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任。
第八条 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查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文书签发人或其近亲属;
(二)是被评查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三)与被评查的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方式
第九条 案件综合评查应由各级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指定评查员或评查小组进行;裁判文书和庭审评查,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采取第三方评查或其他评查方式进行。
第十条 案件综合评查包括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既可采取调卷方式评查,也可采取调取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重点评查是指对可能存在错误或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评查。
以下案件可列为重点评查案件:
(一)被二审、再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严重超审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案件;
(三)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_性事件的案件;
(五)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六)党委、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七)案件处理不当,导致引发重大yq的案件;
(八)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本院或上级法院要求,就某一专门性问题或某一类、某一范围的案件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可以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学术机构,依据其所研究的学术标准对已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独立评价。第三方评查不能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否定性评判,确实发现有明显错误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告知委托法院启动重点评查。第三方评查机构对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后应及时总结评查成果,分析各类案件裁判的法律适用、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并形成专业评查报告送交委托法院。委托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符合本院实际情况的评查标准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评查。
各级法院可以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其他专项工作进行技术性评价。
第十二条 庭审评查,各级法院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听审观摩,也可以通过指定评查小组调取庭审视频回看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评查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案件评查内容的认定情况,案件综合评查结论分为合格、瑕疵、不合格、错误四个等次。
合格和瑕疵等次由评查员或评查小组直接确定;拟评为不合格、错误等次的,由评查小组提出建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院长报请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评定为错误案件的,在报请院长审签之前还应征求纪律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裁判正确,不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评定为质量合格案件。
第十五条 遗漏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但是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评定为质量瑕疵案件,其中无法补正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瑕疵案件。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遗漏当事人主要诉讼请求,造成案件实体处理不正确的;
(二)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严重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或者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判断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不当,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办理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评定为错误案件。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 ……(未完,全文共5618字,当前仅显示19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