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培训广场2022年16套文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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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单选(部分1)
法律法规单选(部分2)
法律法规单选(部分3)
法律法规单选(部分4)
法律法规多选(部分1)
法律法规多选(部分2)
法律法规判断(部分1)
法律法规判断(部分2)
法律法规判断(部分3)
法律法规判断(部分4)
道德标准单选题
道德标准多选题
道德标准判断题
评估方法单选题
评估方法多选题
评估方法判断题
规判断(部分1)
法律法规(A00001) 2022-07-12 16:42:53 10173
´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在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中,需要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国务院。 (*)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单独建立市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 (*)
4.“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8号令)的要求。 (*)
5.“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成就感”。 (*)
6.《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并将信息发布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 (√)
7.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
8.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
9.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
10.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合发展。各地要按照《“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和《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要求,加快解决线上交易与线下办理“双轨制”问题,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全覆盖。 (√)
11.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落实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透明和集中共享。(√)
1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加强交易数据信息源头管理,按照数据规范要求科学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数据接口,实现交易数据在交易过程中实时自动上传,确保上传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即时。(√)
1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逐步推动省级行政区域内CA证书兼容互认,努力做到“一处注册、处处通用”。 (√)
14.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统一分类标准,加快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设统一的省级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评标评审专家跨区域统一抽取。 (√)
15.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厘清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 (√)
16.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定位,可以以保护交易安全等名义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或者以登记、备案等名义变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17. 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第三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可以视情况收取接入费用。 (*)
18. 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作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应设置独立网站域名,确保网站独立运行,并做好网站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 (√)
19. 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对于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按照实际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收费标准,继续深挖潜力,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 (√)
20. 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
21. 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
22.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根据国家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指引目录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的公共资源的类别和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
23.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按照“供给侧”改革要求,完善制度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废止违背上位法或改革精神的制度文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
24.在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通知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将决策、执行、管理、结果“四公开”要求有机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 (*)
25.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着力破除制约电子化招标采购深度推广应用的制度机制障碍,加快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
2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需求,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
27.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及时高效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大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建立大数据产品收益共享机制。 (√)
28.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指导地方行业推进“互联网+”监管。 (√)
29.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统一的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业绩、人员等)查询“一张网”。 (√)
30.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依托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
3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有关投资、信用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融洽,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
32.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补充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尽快形成送审稿上报人民政府。 (*)
33.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定。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
34.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4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 (√)
8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
8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 (√)
88.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 (*)
8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9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91.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
9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
9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 (√)
9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
9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省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 (*)
9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
97.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
98.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企业及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99.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b_m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0.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2.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4.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6.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7.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8.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与中标人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09.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10.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1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112.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1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14.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11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存在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一类疫苗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
116.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服务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 (*)
11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国务院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11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11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黑名单”进行静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120.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
121.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守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
122.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在证券、保险领域,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
123.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基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 (*)
124.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
125.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各部门应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 (√)
126.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
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视情况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
127.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
128.根据《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平行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 (*)
12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_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 (√)
13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上交易到线下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
13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 (*)
13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
13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_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静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
13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
13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8 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
13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9 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
13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7 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
13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
13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
14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 (√)
14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
14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 (√)
14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
14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
14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14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
14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
14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采购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
14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
15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 (√)
15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2017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90%以上。 (*)
15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 (√)
15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 (√)
15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
15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
15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
15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 (√)
15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审批平台。 (*)
15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16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AEO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
16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
16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 (√)
16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具有交易功能。 (*)
16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 (√)
16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
16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2018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 (*)
16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
16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
16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一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
17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 (√)
17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可以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可以具备任何交易功能。 (*)
17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17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
17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 (√)
17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 (√)
17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 (√)
17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 (√)
17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两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7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审批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
18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 (*)
18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 (√)
18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 (√)
18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
18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 (√)
18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 (√)
18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资源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
18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 (√)
18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
18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
19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b_m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19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 (√)
19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行政审批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
19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对于关系国j-a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行政审批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
19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行政审批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 (*)
19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
19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
19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 (√)
19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 ……(未完,全文共116061字,当前仅显示208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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