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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17/3/10 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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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程序方面,审核调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一)受到刑事处罚及定罪免刑的
(二)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政纪处分的
(五)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的
(一)项规定的案件外,被审查人应对违纪事实没有异议
(一)被审查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违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三)发现有其他违法违纪线索,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简易程序的
……
县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违_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财物;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理工作,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省纪委〔2013〕10号关于联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纪线索,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

(四)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可能影响违纪事实认定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天
(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苏纪发〔2013〕10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党纪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条、第4条、第9条)

第八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可提前介入审理。

提前介入审理要对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性量纪、办案程序、违纪款物收缴等形成基本判断,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阅案卷及向案件审查部门了解案件查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提前介入审核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作出基本判断,明确下一步调查取证重点和方向;对案件定性和处理走向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有关程序和手续的完善提出意见;将提前介入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案件审查部门,供其参考(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纪发〔2008〕33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25条)

第九条 审理组要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承办人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并提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组)集体审议。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被审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可不再履行审理谈话程序;因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审理谈话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审理谈话时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理谈话应在阅卷完毕后、审理报告完成前进行;审理谈话要告知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被审查人的权利,要核实调查认定或经审理改变认定的违纪事实,就案件的定性、处理、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的行为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审理谈话要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要被谈话人逐页签名(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纪发〔2008〕33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26条)

第十条 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承办人在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组)上汇报审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参加审议的同志发表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意见的意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组)结论性意见。会议要做好集体审议记录。如争议较大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苏纪发〔2013〕10号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党纪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0条)

第十一条 审理过程中,如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出具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的内容要有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_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对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予以否定或改变定性的要说明理由等;审理报告落款为案件审理室(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三条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将案件正式提交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将整个案卷以及拟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及处理建议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形式审核,待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参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苏纪审字〔2 ……(未完,全文共4267字,当前仅显示21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