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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读后感

发表时间:2017/9/26 9:00:58

《乡土中国》读后感

《乡土中国》是社会学的经典著作,在上学时期匆匆略读了一遍,并无太大感受,如今再将其捧起来,更多是感慨费老对中国乡土切实情况把握得如此细腻到位。
作者开篇说“从基层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更在东_结束边缘上发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在笔者看来,这句话是费老对当时中国社会剧变的强烈感知,也是对中国人“土气”根基的解读。一方面是说中国社会虽然划分了好几个阶层,如我们以前所说的“三教九流”,但是这些阶层都是从“乡村”分离出去的,在行为习惯、社会习气等方面还带有很多“土气”。这是中国乡土社会之“不变”。另一方面,现在这个乡土性只局限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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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琐。我想这大概是费老所提“熟人社会”的典型体现了。“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虽说乡土社会中最讲究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使那种随心所欲的_,它的前提亦是“不逾矩”,但这种规矩绝非法律,用费孝通的话来说,是一种“习”出来的礼俗。目前中国乡村大多还延续着“礼俗社会”。这种礼俗比法律更为重要,它决定着你及其后代在这个乡村中的生活。违反了这些礼俗,在这个祖祖辈辈生于斯死于斯的地方,你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这些规矩礼俗在少数民族地区显得更为突出,比如,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就是少数民族长期“习”得的规矩、礼俗。在这些地方习惯法的地位不亚于国家制定法,甚至还要更高。虽然这些习惯法,这些“礼”可能并不“文明”、“慈善”,甚至在现代标准看去,可能还是残酷的。但它深刻烙印在少数民族_心中,需要指出的是,维持这种“礼”的是传统,区别于维持“法”的国家权力。而少数民族习惯法正是这种“礼”的典型体现。譬如早些年的西双版纳,傣族驱逐“琵琶鬼”,哈尼族烧死双胞胎,在族群心中皆为“礼”。这样来看,残酷与否并非合理与否的问题。再往近了些说,多数少数民族在选择解决纠纷方式上,村民对于自己解决,找第三人解决、找村委会解决、到法院起诉这四者的排序大多是由优至劣的,也就是说,村民还是倾向于依赖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面子来解决纠纷,直至纠纷无法解决才诉诸法律。这是由少数民族独特的世居环境、社会情态决定的,但是在现代化发达、变迁快的都市社会中不可能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这样来看,“我们的民族确是和泥土分不开的了,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现在很有些飞不上天的样子”。
二、乡土中国之“变”
变迁极快的都市社会与“礼俗社会”相对的是“法理社会”。它是靠国家制定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同于以前对法律和权利的漠然,现在的许多乡下人已经对法律有了感性而具体的认识,他们对于自己土地权利的认识甚至要比城里人还清晰,特别是在面对政府这一强_量时,村民已经可以熟练地去运用一些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确,现代都市社会中我们都爱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法律。费老在书里戏称“讼师改成‘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编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上文所说的熟人击掌为誓立下盟约即可做成买卖的事情在现代都市社会中看来极为荒谬大胆。“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这样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是由于其庙堂性,法律在乡土中国里还显得格格不入,就像电影《秋菊 ……(未完,全文共2367字,当前仅显示15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土中国》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