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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8:10:20

审计署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月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包括特派办、派驻审计局)和部分地方审计机关试行。最近,我们了解了部分审计机关试行《办法》的情况,发现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希望引起充分重视。
  一、“审计组长”的问题
  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一个审计项目由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最终由审计组执行和落实。因此,审计组对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起着最直接的基础作用。所以,《办法》特别强调和特别明确了审计组及审计组长的质量控制责任。
  在以往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处、科长)担任,其具体工作一般由“主审”承担。《办法》实施以后,如果沿袭以往的做法,会产生种种弊端。
  第一,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造成质量责任不清、质量控制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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