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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

发表时间:2006/1/9 18:10:30


  **年月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流转。当前,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浙江绍兴、河南等地在土地流转中还催生出了土地信托制。那么,何谓土地信托制,其本身有哪些特点,实行这种制度有什么意义,我国在建构这种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廓清哪些问题。正确认识、深入探究这些问题,对推进土地流转、破解“三农”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的内涵透析
  
  我国《信托法》总则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在我国发展较晚,且颇为周折,作为一种特殊品种的农村土地信托则更迟。其内涵与信托的内涵相比,在共性的基础上有着差异性。那么什么是土地信托呢?笔者认为,土地信托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剖析该定义不难看出土地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一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一般而言,在信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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