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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走逃失联企业涉税风险与管理启示

发表时间:2018/7/17 17:38:46
目录/提纲:……
一、走逃(失联)企业认定和现状分析
二、纳税人走逃(失联)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税收法律条文有待完善
(二)税收征管系统存在漏洞
(三)纳税人诚信度缺失
二是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高额收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四)税收共享机制不健全
三、对走逃(失联)企业的监管启示
(一)修订完善税收法律
一是加大涉税事项的后续监管处置力度
三是细化关于企业及个人账户的具体检查办法,明确各大银行配合办案的必要责任
(二)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三)大力推行社会诚信管理
(四)加强各方涉税信息共享
……
浅谈走逃失联企业涉税风险与管理启示

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了宽松便利的税收环境。与此同时,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户数的增加, 因走逃(失联)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呈逐年递增趋势,如何对涉及的增值税发票风险进行有效防控,成为当前税务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某县为例,统计了近五年来该区域内走逃(失联)企业的户数波动情况,并分析了纳税人走逃(失联)的原因,总结了监管启示,旨在有的放矢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提升纳税遵从。
一、走逃(失联)企业认定和现状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走逃(失联)企业进行了认定:一是明确了认定对象,即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二是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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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追查并未明确规定,且对走逃(失联)纳税人的后续调查事宜也未明确说明。《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也并未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履行应尽的监督责任,可能会导致部分纳税人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而未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收征管系统存在漏洞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难以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纳税人有可能提交虚假资料蒙混过关。在企业经营期间,纳税人出现走逃(失联)行为,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产品销路停滞、资金链断裂、生产成本过高利润微薄等问题,从而难以为继。出现此种局面时,部分纳税人短期内无法履行相关债务和纳税义务,而选择走逃。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走逃(失联)前,很难在事前做出及时的预防措施,往往在事发后才会得知并开展相关调查。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对走逃(失联)纳税人异地办理登记开展经营的情况虽有列示,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让纳税人回到原地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诚信度缺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纳税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已大大提高,但部分纳税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仍走向了违法的道路:一是部分纳税人在开办时就动机不纯,采用编造经营地址、伪造购销合同、利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当违法行为暴露或犯罪分子意识到危险后,迅速走逃。二是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高额收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三是纳税人诚信度缺失成本偏低,无论是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并且当前未形成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对税收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健全,使得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益,做出失信甚至违法行为。
(四)税收共享机制不健全
在税收征管中,涉税信息的获取是征管的基础,同样是后续对纳税人税款的确定、税收处罚的依据。目前的涉税信息的采集,基本上是以纳税人通过填写表单的形式单方面获取,缺乏与工商、银行、保险、住建、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联动核查。在《税收征管法》中,第六条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约束,其他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涉税共享机制的完善任重道远。
三、对走逃(失联)企业的监管启示
近年来,走逃(失联)企业列为非正常户情况逐年递增的,加强监管已刻不容缓。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就如何加强对走逃(失联)企业监管得出如下启示:
(一)修订完善税收法律
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一是加大涉税事项的后续监管处置力度。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解散后如未缴清税款,公司的股东、董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对欠缴税款承担连带清偿责 ……(未完,全文共3167字,当前仅显示15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走逃失联企业涉税风险与管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