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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书记在全县村主干换届后培训班上的党课讲稿

发表时间:2018/8/29 8:18:21
目录/提纲:……
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简要介绍
二、我县村主干违纪违法剖析
三、村主干应当如何有效预防腐败
(一)要公
1、公平
2、公正
3、公开
(二)要实
1、实学
2、实在
3、实绩
(三)要敬
1、敬法纪
2、敬组织
3、敬人民
……
县纪委书记在全县村主干换届后培训班上的党课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村级组织刚换届完成,县委就举办这期培训班,对村主干进行培训,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对提升大家应对当前农业农村工作新形势、加快农村改革发展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县委对这次培训班高度重视,之前,张书记还亲自给大家讲了课。下面,根据县委的安排,我想借此机会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个简要介绍,结合剖析一些村主干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谈谈村主干应当如何有效预防腐败,以身作则,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这也可算是对大家的一次任前集体廉政谈话,希望能对大家今后的学习、工作、成长发展有所裨益。
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简要介绍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个大课题,想要准确、完整地阐明,是个系统、复杂而又费时的工程,同时也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因此,我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它的概念、基本情况和重要意义。
什么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呢?简而言之,就是要在广大农村,通过强化教育,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通过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及时惩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_纪国法的腐败案件,端正党风、带动政风、影响民风,努力构建农村基层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从中央到地方,历来都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10月,中央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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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有10名左右的村主干受到党纪处分,有的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在令人痛惜。
今天,我特意从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结合个别外地发生但对我们有警示意义的案件,列举几种常见却又易被忽视的或目前我县还未发现但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将来可能会遇到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分析其法纪后果。
1、挪用公款
2008年5月,原金山镇新内村党支部书记王瑞坤为帮助其弟筹集经营煤炭生意所需的周转资金,要求村土地管理员王某将村民预交的70万元新村建房集资款中的60万元,打到其弟的个人银行帐户,同时以预付新村建设工程款为由,让其将剩余的10万元建房款交给他。2008年7月至12月间,其弟将60万元归还给王瑞坤。王瑞坤将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案发后,王瑞坤于将70万元归还村财务。2010年,县纪委给予王瑞坤开除党籍处分。事后,他还因犯贪污等其它罪被判刑。
这是个常见的错误,在上述97件案件中,有17件,占17.5%。一些村主干,特别是个别新当选的村主干,把村里公款、公物当成自家的,想拿就拿、想借就借、想给谁用就给谁用、想用多久就用多久,甚至连手续都懒得办。殊不知,这很容易诱发形成占用公物、非法占有、挪用公款错误,甚至挪用公款罪。这个错误,目前还呈几个发展趋势:由“单人操作”到“抱团作业”;由“地下运作”到“台面分赃”;涉案金额逐年增大;个案中作案次数增多,等等。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这里有几个知识点应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给他人使用,也包括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末还的,以1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15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至10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5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贪污
2009年,浙江省**市**县年仅38岁的傅平洪,先后任过4个乡镇卫生院长,平时他喜欢和同事、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总是抢着埋单。因单位每年公务招待费用预算只有几万元,不够用,所以从2003年开始,他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多开发票,套取公款44万余元用于吃喝玩乐。最终,这44万余元被全额认定为贪污,傅平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个错误很常见,大家也比较熟悉,在上述97件案件中,就有20件,占到20.6%。为什么不用本县的例子,而用这个案例?就因为这个案子比较典型,更有警示意义。因为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这种行为,在一些人看来很很正常,傅平洪所坚持的“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只是违纪行为。”这一想法,在一些人中也很流行。有人认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关系决定一切。因此,希**呼朋唤友于推杯把盏中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利益同盟。花费多了,有的人就以办理村务为名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拿到村里报销,就构成了非法占有、贪污等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负担的费用”,既包括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也包括应当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还有个应引起重视的趋势是,一些村干部在经济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以“集体福利”、“共同挥霍”、“合作侵吞”的形式,蚕食村集体资产,导致案件由“单人案”扩大为“窝案”、“串案”;有的村主干与财务人员合伙采取各种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项目扶持资金,甚至通过借名、冒名、假名上报的方式,把手伸向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低保金。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贪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5至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有几个知识点应注意: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犯 ……(未完,全文共11682字,当前仅显示27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纪委书记在全县村主干换届后培训班上的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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