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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8/9/14 12:54:31

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肃宁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参照《中共沧州市委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察组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巡察范围与巡察内容

第四条巡察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

(一)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局(委、办)党委(党组)、县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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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其他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选配。

第八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回访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建立健全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支持巡察组党组织的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组长不在时,按照组长或者巡察小组领导意见临时主持巡察组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县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县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等。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组务会由组长主持或受组长委托由副组长主持召开。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十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反映,必要时,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由县委巡察办协调,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阶段)《实施方案》,结合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并报巡察办备案。

第十三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单位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六条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妥善处理。对属于被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单位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 ……(未完,全文共5377字,当前仅显示18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