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对脱贫攻坚“头等大事”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感不强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流于表面的
(三)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政策不到位,工作推进情况差的
(四)脱贫攻坚季度或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
(五)群众满意度较低或帮扶工作认可度不高的
(六)作风漂浮、不扎实,缺乏学习和工作主动性的
(七)不愿担责,简单上交矛盾和问题,导致脱贫成效不明显的
(九)第一书记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驻村的
(十)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二)其他提醒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分管副部长批准后实施
(四)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一)脱贫攻坚考核情况
(二)提醒对象在脱贫攻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四)与脱贫攻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谈话人说明提醒事由和目的,指出提醒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提醒对象就提醒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三)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提醒对象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五)谈话提醒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
(六)提醒对象应在时限要求内报告整改情况
(二)其他函询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分管副部长批准后实施
(三)脱贫攻坚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四)工作推进不力,帮扶成效不明显,考核民主测评低于70%的
(五)对工作出现问题,造成……
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要求,锻造脱贫攻坚领域忠诚干净担当的一线干部队伍,确保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及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承担专项扶贫任务和有结对帮扶贫困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脱贫攻坚一线干部。
第三条 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促进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自查自省、担当作为的组织行为。
第四条 建立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监督管理信息沟通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开展信息沟通互联、研判处理。成员单位在发现符合本办法中适用于监督管理所列情形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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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县级、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一般由市、县组织部分管副部长或提醒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其他干部进行谈话提醒,一般应由提醒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作为谈话人;
(四)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八条 针对提醒对象存在的不同问题,提醒内容有所区别,各有侧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脱贫攻坚考核情况;
(二)提醒对象在脱贫攻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四)与脱贫攻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谈话提醒程序如下:
(一)谈话人说明提醒事由和目的,指出提醒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提醒对象就提醒事项进行说明,提出
整改措施;
(三)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提醒对象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五)谈话提醒结束后,应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
(六)提醒对象应在时限要求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 针对信访、举报、暗访督查及其他途径反映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政治思想、
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十一条 制定函询方案,主要包括拟函询对象姓名、职务、函询时间、函询事由、函询问题摘要等内容,按程序送审后实施,其中:
(一)函询对象为县(市、区)、镇(乡)党政主要领导或市、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县组织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函询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分管副部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当按照“重点突出、原汁原味、便于说明、利于警示”的原则列出函询内容,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明确回复时限及相关要求,并抄送函询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经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县委组织部。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经两次函询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市、县委组织部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四条 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的真实性负责,在发送函询通知书的同时发送《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由函询对象签字后,与函询回复一并送交函询部门。市、县组织部对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情况要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 经函询或调查了解,对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经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予以采信了结。了结情况应当向函询对象发函反馈,反馈函同时抄送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函询通知书、本人回复及处理材料及时装入干部档案。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收到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进行诫勉: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在各级督查、检查中累计3次出现同一问题的;
(二)在各级督查
调研和明察暗访中被点名批评、通报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脱贫攻坚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四)工作推进不力,帮扶成效不明显,考核民主测评低于70%的;
(五)对工作出现问 ……(未完,全文共3958字,当前仅显示19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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