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肃州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
第三条 肃州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区域内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全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区
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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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结束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社会的各类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鼓励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人依法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全民健身的公益性宣传,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选择合适的方式健身,正确使用各类健身器材。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采取“属地管理、体育部门监管”的办法和“谁受益、谁监管、谁维修”的原则进行。属于政府建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地,由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政府拨付;属于乡镇管辖的体育设施,由乡镇文化体育站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属于行政村管辖的体育设施,由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楼院内、居民小区内及社区所辖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活动场地,由相应社区或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由相应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对各自范围内的体育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建立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定期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区体育中心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体育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修正,确保各类体育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三条 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 ……(未完,全文共2737字,当前仅显示17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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