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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长在市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会上的讲话

发表时间:2018/12/23 13:02:40
目录/提纲:……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抓好当前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切实做好2018年年检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脱钩工作
四是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三要按要求上报脱钩工作总结和完成任务表
(四)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做好社会组织名称规范工作
(六)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工作
(七)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加强文化建设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三)加强信息公开
(四)加强能力建设
……
在市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会上的讲话
——**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8月23日)

同志们:
为认真贯彻落实_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市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组织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职责,把握当前社会组织工作重点,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刚才,道路交通协会围绕脱钩工作、绿风公益围绕公益活动、红十字医疗围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了经验交流,市群团组织服务中心就社会组织参与灾后重建和脱贫攻坚情况进行了通报,***同志代表民政局就近几年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总结,人民银行同志就社会组织如何作好反洗钱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前叫中介机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间组织等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3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即: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_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_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因此,要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_。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规定有: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又继续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切实做好2018年年检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因此,年检具有依法性、强制性、时效性。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年检初审工作,按照年检通知要求,依法审核所管的社会组织遵纪守法情况、活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并提出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业务主管单位未签年检结论的,一律不予年检。
市级社会组织2018年年检时间已结束,目前还有近90多家社会组织未参加年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我局决定,对在9月底前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列入“黑名单”予以警告,并责 ……(未完,全文共5914字,当前仅显示20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民政局长在市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