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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的必要性

发表时间:2006/1/9 18:12:38
目录/提纲:……
一、《居组法》与《村组法》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是暂时的、次要的
二、《居组法》与《村组法》的共性是可以预期的,是长久的、主要的
三、《居组法》与《村组法》合并有利于尽快结束城乡二元对立的局面
……
关键词:居组法村组法居民自治村民自治
  年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组法》),年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组法》),后又于年月修订正式实施。前者确立了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后者则确立了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二者共同构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法律框架,为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长期从事基层民主研究的著名学者徐勇先生指出,虽然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处于不同的背景和生态之下,在制度变迁的背景、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向等各方面各有自己的特点,但二者在时间上具有承继性,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在形式上具有借鉴性,在结果上具有互动性。笔者认为,居民自治与村民自治的共同点决定了《居组法》与《村组法》也具有同质性,二法应当合并。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二法合并的必要性。
  一、《居组法》与《村组法》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是暂时的、次要的。
  在二法关系问题上,我们首先应当承认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法定的自治主体分别是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自治权的行使者分别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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