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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6/1/9 18:24:44
目录/提纲:……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
(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二)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三)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一)买卖快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_、宣扬_、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八)损害市场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一)警告
(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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