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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时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哪些情况可以不计算审理时限?
十三、监察机关可以管辖挪用资金罪,但是最高检无规定,检察院不受理如何处理?
十四、法官检察官处理依据?
十六、行贿人较多的,审查调查部门对行贿人没有提出处理意见的,审理部门如何处理?
十八、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终结后应如何处置?
二十一、留置时间三个月,时间紧张的,可否不经过同级党委常委会研究先移送?
二十二、区县办理的职务犯罪金额不大,移送事发后不起
二十四、开除党籍和政务撤职,影响期如何计算?
二十六、中央可否提供统一规范并提供样本?
二十七、党纪政务处分可以一起下达?
二十八、指定管辖怎么审理处分?
二十九、留置后工资待遇是否停发?
三十、改革后给予科级以下干部开除公职处分是否需要报同级党委批准?
三十-一、政务处分期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分期满后,
三十二、公职人员非职务违法问题,监委可否立案调查?
三十三、在政务处分文书中,是否也应当采用违反六大纪律的类似表述?
三十四、征求意见党章和监督执纪规则冲突按哪个执行?
三十六、政务处分期满自动解除,是否未收到违纪违法线索即可自动解除?
三十七、非中共党员的公职干部可否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十八、违反财政法规等是否必须有关部门先认定是否违法,纪委再作出处理?
三十九、监察机关对任免机关、单位已……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答疑(共50问)
今天的交流主要是参考性的,不是百分之百准确的,这个都是交流研究的结论。不是标准答案,只是个建议。监察_改革中,本来就是探索摸索。
一、留置案件审理时限紧张的如何解决?时限紧张问题确实存在,审理工作量很大,紧张是客观现象。这个问题规定是明确的,在规定没改变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且要求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注意:
1.和审查调查部门及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要做好,内部提前介入的时候,就和检察机关提前沟通,有了初步意见后就要和检察机关协商,请其和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2.随时掌握审查调查进展情况,按调查进度开展审理工作。
3.掌握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4.留置案件必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该延期的要延期。**纪委监委第一批的三个留置案件全部都是延期调查的。不能单纯的追求快查快结快办,这是政绩观错误的问题。
二、公办教育等单位中从事教学研究等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在上述单位及基层组织中临时从事管理事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国家监察管辖规定》6类监察对象未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此类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有关人员和公职人员两类。
1.目前关于是否是监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案件质量是我们的生命线,所以业务上别人知道的我们必须知道,别人不知道的我们也要知道,必须加强学习。纪委监委规定太多,汪洋大海,不知道从哪里找。很多年前的规定也必须用,又没失效。所有有个适应的过程是正常的。
把握案件质量的关键问题是观念问题。不能老是用老的工作方式办监察_改革之后的案件。我们必须用新的东西倒逼审查部门改变旧的观念、证据标准。
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都存在。思想统一后案件质量就会提高,保证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审查部门改变证据标准。
五、监委对于证据不足决定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如果结案后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该如何处理?监察法是高位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细致。
对于这类问题首先要改理念,把握两点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1.实践中,检、法如果有规定的话,我们可以参照执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302条有规定,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证据规定186条也有规定,类似问题可以重新立案侦查。所以虽然监察法无规定,可以在结案后重新立案调查。
但是要注意,如果遇到新的问题,监察法无规定,还要回归到改革的目的上来,是不是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不是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这就是问题解决的答案。
2.对于证据不足不移送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立案后如果证据不足不移送的,分类处理。确实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该撤案撤案。有违纪事实不够违法的,该党纪政务处理要处理。
六、监察机关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以对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但未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对此,上级监委应如何履审批手续?
我与法规室沟通过,主要是为了加强监督,但是怎么报批没想到,所以没有规定。
之前有个*的请示从宽处罚的建议,直接送到审理室,我们觉得不合适,我们要他们送达办公厅,但是这个请示就消失了。后来我联系监督监察室,也就是改了之后的*室,**有个案子直接给监督监察室请示,监督监察室征求审理室的意见,我们要求监督监察室要有个倾向性意见。我们抓住这个机会向领导建议。以后有请示就向监督监察室请示,监督监察室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征求审理室、法规室、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的意见。
关于执行监察法第31条、32条规定的通知,**号文件,***子网站有规定。大家可以学习。
目前我们都是第一时间审核后反馈给监督监察室,由他们按程序报批.
个人想法:目前还是要执行这个规定,这是前提。但本质上这个是司法机关的权利,主要领导同志批了司法机关不同意效果不好。
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非党的如何给予政务处分,目前无规定,如何把握?
1.这个问题我们在制定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时是考虑了这个问题的。目前法规室正在起草《政务处分法》,正在起草,明年讨论,估计后年可以通过。
2.目前这类人员是不适用政务处分的。
3.但监察法第45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谈话、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罢免等。《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里面有规定。当然执行中有问题,有的干部罢免不了。但是党是领导一切的,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要发挥,要组织进行罢免。
4.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不是要政务处分。任命人员可以用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罚,下政务处分。非任命人员无规定,企业自行制定惩戒规章。但是企业规定不一致,五花八门,国家监委没有办法下处分,不能依据
企业规定来下处分文件,至少是依据规章。所以对企业人员的处理,由企业下政纪处分。
5.法院检察院人员政务处分依据是什么问题。法院检察院有法官检察官处分规定,但是效率层级低,要引用法官法、检察官法来处理。
补充一个情况,监察_改革过程中,我们很多工作在探索,我想介绍一个观点,领导同志讲,促使大家思考问题。
我们给领导同志
汇报工作时,领导同志说政务处分之外就没有政纪了,但是很多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需要大家思考.
八、关于漏罪的问题?公职人员在被开除后,发现其他犯罪问题,如何处理?离职后发现犯罪问题,如何处理?已使用“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又正式书面提出漏罪漏犯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时,应如何处理?
1.发现后仍然要调查,发现犯罪的再移送审查起诉。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发现的是很小的罪,很轻微,前面已经宣告无期徒刑了,可以不再移送。与检察机关沟通后,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不移送,当然针对犯罪所得要收缴。
2.离职后虽不具备公职身份,但是仍然发生在履 ……(未完,全文共8757字,当前仅显示23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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