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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9/9/4 10:34:52

司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干部职工休假权益,加强和规范请假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的请假休假种类包括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及以上,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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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结束回单位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
因特殊情兄需要延长假期的,应由本人亲自申请,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续假。
假期结束,应在上班即日由本人向请假审批人销假。假期未满提前上班或休假期问因工作需要临时上班者,应由审批人在核销情况上签署意见, 据实计算休假天数。
第七条 建立报告制度。局领导的休假方案,需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政法委。
各处所股室主要负责人休假要及时报分管领导。休假期间,要明确主持单位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 局领导请假休假备案工作由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每年的2月份初将本单位当年的年休假计划及上一年度年休假数据统计情况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加强病假和事假的管理。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工作人员在未休完年休假前需要请事假的,一般优先安排年休假用于处理私事,年休假时间不够的,再请事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召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回的,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安排补休。
第十二条 年休假以公历为准,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本年度安排年休假有困难的,按权限审批后,可安排到下年度第一季度补休。
第十三条 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控制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和比例,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求本人意见,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并详细说明不能安排休假的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满I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请病假雾计超过3个月的;
(三)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五)当年巳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前4种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五条 ……(未完,全文共1610字,当前仅显示10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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