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跟踪落实细则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示是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为确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落实成效,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建立台帐,及时交办。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批示事项应逐一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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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承办工作,按照交办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县政府督查室和各对口联系人(协办、会办单位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牵头责任单位),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三条 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各承办单位要严守办理时限,注重办理质量,确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到位。无规定期限的批示事项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紧急事项必须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必须提前向县政府督查室和各对口联系人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结时限。
第四条 加强跟踪,督查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人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密切跟踪掌握县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进展迟缓的要进行催办。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每月梳理汇总落实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人定期梳理汇总,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
第五条 定期通 ……(未完,全文共895字,当前仅显示5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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