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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0/9/16 11:37:21

***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__办公厅 _办公厅关于印发_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37号)、《_***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9〕17号),规范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县委、县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成立督查小组,对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坚持对标_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方式、内容、程序等进行细化补充,与_、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包括例行督查及“回头看”和专项督查等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委、县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查及“回头看”
第十条 原则上在每届县委任期内,对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开展一次县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查,并根据需要对督查整改情况实施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
第十一条 例行督查及“回头看”工作方案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例行督查时间一般安排5天左右,“回头看”督查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
第十二条 例行督查及“回头看”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内容参照_、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例行督查及“回头看”一般包括督查准备、开展督查、督查报告、督查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案归档等程序环节,具体参照_、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查及“回头看”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例行督查及“回头看”督查报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向被督查对象反馈。
被督查对象应当按照督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督查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
被督查对象应当按照督查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每半年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例行督查及“回头看”督查结果作为对被督查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查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查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或者被督查地方、部门党委(党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或者问责不到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督查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查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例行督察及“回头看”有关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第四章 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可视情况组织开展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督查的事项;
(二)在全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例;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由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重要专项督查应当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督查的组织形式、督查对象和督查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查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查组建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参照县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查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督查报告,并按程序报批。重要专项督查报告应当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查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被督查对象应当按照督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报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重要专项督查整改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按照督查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专项督查发现应当予以问责的,要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五章 督查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 ……(未完,全文共2936字,当前仅显示18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