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 方: ***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负责人签字:
乙 方:
法人 签字:
地 址:
联系 电话:
二〇二一年元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为保证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本县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持卡购药服务。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乙方服务的对象包括本县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和异地购药参保人员。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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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有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县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购药服务,实时将参保人员的全部购药信息完整地传输给甲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人为篡改作假。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购买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的必须出具统一票据,票据内容除显示普通发票应有的内容外,还应显示药品清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不得拒开或虚开票据。
第十四条 药店内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经销、处方调配等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要有一名药师在岗,解答患者提出的疑问,不得推诿、刁难。
第十七条 乙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达60%以上。
第十八条 参保患者到乙方购药时,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购药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目录内药品,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调配、销售。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外配处方或抄录方上应标注参保人员个人编码、背附购药清单单独装订存放,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条 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出售时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药品摆放规范,有价格标识。营业场所内不得摆放或储存生活用品和食品等。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所售药品,应在药品标签的上方清晰注明“医保”或“非医保”,便于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社会人员享受的购药优惠,参保人员同样享受此种优惠。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7-15日量。每次售药,同类药品不超过3种(西药),总的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生下列违规行为,除拒付或追回医保基金外,甲方根据其违规情节,对乙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服务协议1-3个月;整改不到位的解除其服务协议。
1.计算机信息与处方不一致的;
2.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的;
3.出售拆零药品时不按要求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服法、用量等内容;
4.不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票据)的;
5.开设店中店的;
6.无处方或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
7.药品价格违反医保价格政策、标准的。出售药品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或对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
8.出售、摆放或储存假、劣、过期、失效药品以及生活用品或食品的;
9.以物代药,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10.同种药品分解、重复多次刷取的;
11.未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刷取中药饮片及中
药材的;
12.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生下列违约行为的,甲方除拒付或追回医疗保险基金外,按照违规金额的1-2倍予以扣除保证金,甲方根据其违规情节,对乙方给予暂停服务协议3-6个月;对乙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解除服务协议。
1.为非定点零售药 ……(未完,全文共3834字,当前仅显示19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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