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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宣讲提纲: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共利益

发表时间:2021/12/13 8:48:02
目录/提纲:……
一、公益与诉讼
(一)什么是公益
(二)什么是诉讼
(三)什么是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起诉人
二、公益诉讼制度
(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二)公益诉讼的分类
三、**省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检察公益诉讼宣讲提纲: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共利益

大家好!
大家可能对公安和法院有所了解,知道公安是侦查破案的,法院是管判刑的,对检察机关不太了解,只知道检察院有个反贪局是抓贪官的。《监察法》出台后,我们原来从事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的人员转隶到监察委了,也就是检察机关不再直接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了,大家可能要问:检察院还有什么职能?
今天,我想与大家交流的就是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公益诉讼。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益与诉讼
(一)什么是公益
“公益”是当今社会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但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所指差异甚大。长期以来,“公益”作为政治、法律领域的_概念,往往被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公益,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公共的利益。根据应用场合的不同分为两类。
1.社会意义的公益
社会意义的公益是就是学雷锋、做好事。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个人或者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产品。现代社会意义的公益,是人人参与的公益,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人们通过各种公益活动、公益基金、公益网站等途径,通过当义工、做宣传、捐赠等方式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
2.法治意义的公益
公益的法律意义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共权益,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讼制度的历史渊源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它被赋予现代意义并引起广泛的关注却始于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由_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虽然表现和称谓不尽一致,但各国对涉及公益的案件大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并且受案范围不断拓展,起诉主体也呈现出放宽的趋势。
2014年___全会通过了《__关于推进依法_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
2015年出台的《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门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备了合法依据。2017年6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权力。
(四)公益诉讼起诉人
从广义上讲,公益诉讼人应包括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从狭义上讲,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只有检察机关,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特有称谓。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公益诉讼。为什么只有检察机关获得了“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地位呢?理由有四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更适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对刑事an件提起公诉的职责,这一法定职能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检察机关担负公益诉讼的责任,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行使职权,实质上是对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细化和延伸。
二是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更适合。当前,因为行政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破解公益保护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运用司法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而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行政诉讼监督和刑事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责更适合。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必须授权专门的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追诉。我国目前有可能行使这一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已享有刑事追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做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参与公益诉讼是对公共利益进行公力救济的必然选择。
四是检察机关的诉讼能力更适合。检察机关担当公益诉讼人,可避免民众诉讼的滥用诉权、力量弱小、提供证据困难等诸多弊端,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和有关主体的利益。因此,从公正、效率、效益方面来考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比不特定人提起更符合诉讼价值的原则。
二、公益诉讼制度
(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___全会通过了《_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_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__在《说明》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四大必要性。
1.建设美丽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我国经济经过了30多年高速发展,是以环境资源的破坏为代价的。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恶化对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障碍。因此,推动经济走上低耗、低碳发展方式,有效利用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运用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使人和自然和谐相处。
2.治理行政乱象、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目前,行政执法还没有达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如下:
问题一,权责不清、不作为。从制度层面上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虽有权力清单,但无责任清单,导致追责无法落实;虽有实体法规,但无程序制度,导致行政执法无序。在执法层面表现为,进行选择性执法,知难而退,遇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常常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矛盾酿成大矛盾,一般事件演化成恶性事件。
问题二,利益驱动,滥作为。乱用公权力,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及公民权利。比较典型的有这样几种:为地方利益损害全局利益;为部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原环保**涉嫌受贿一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接受**等人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万元。一个负有环境监管**,竟利用职权牟利,放纵污染,严重亵渎职守。
问题三,执法不严,虚作为。表现为对违法行为只查不处,对违法问题处而不罚,对违法问题治标不治本,个别化执法等等,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如对违法占地仅罚款不拆除,对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仅追究责任不恢复生态等。这种虚作为的方式,在我省行政执法中具有广泛性。不但没有制止违法行为,反而变相默认了违法行为,使得违法处于持续状态,而得不到真正纠正。
问题四,阻力干扰,难作为。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组织干扰,有的以发展为名,要求放纵污染、破坏资源;来自违 ……(未完,全文共7002字,当前仅显示24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公益诉讼宣讲提纲: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