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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发表时间:2006/1/9 19:04:28
目录/提纲:……
四、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事项简介
五、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七、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八、重大合同(担保、抵押等)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
  第一章总说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中期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在境内和_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_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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