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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 一队”工作模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5 20:00:17
目录/提纲:……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二、强化培训,提升能力
三、严密组织,务求实效
(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落实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开展轻微火灾事故简易登记
(六)开展便民利企服务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有无违规住人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救援场地是否有障碍
(五)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按要求敷设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是否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消防演练和教育培训
(八)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和充电
(一)建立工作联系
(二)查看宣传氛围
(三)张贴宣传海报
(四)开展消防教育
(五)实施技能培训
……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 一队”工作模式的通知

各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消防救援局和总队消防监督管理正规化建设试点要求,**支队积极探索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一队”工作模式,着力解决基层末端消防管理难题,取得明显成效。经总队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一队”工作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一队”工作模式,是加强乡村消防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从规模化建队向高质量深化、从“一专”向“多能”、从粗放式管理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的重要举措。各支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官亲自部署推进,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调度,并明确牵头和协同配合的科(处)室,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业务指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各支队要紧紧围绕“三员一队”工作内容,认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岗前任职培训,重点开展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理论培训和实操实训,确保每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要采取理论授课、现场教学、实操实测等方式,定期组织离岗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履职能力。要结合全省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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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便民利企服务;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灭火救援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119接处警系统,一体化调度、一体化指挥。
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始终保持经常性战备状态,并按照所属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要求进入相应战备状态。
接到报警或者调派命令后,应立即出动,迅速安全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灭火救援。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后,应及时向所属辖区消防救援站汇报现场灾情、人员被困等信息,接受指令,并按照初期灭火救援处置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行动要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在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移交指挥权,听从到场消防救援站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战斗结束后,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协助消防救援站全面细致地检查灾害现场,彻底消除灾情,必要时留下力量现场监护。
在独立处置火灾过程中,应收集和记录火灾扑救情况;火灾扑灭后,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登记火灾时间、地点和现场基本情况,移交火灾调查人员。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落实每战必评制度。辖区独立作战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自行组织战评;联合参与的,由责任区主战消防救援站组织战评。政府专职消防队每月将战评情况报所属辖区消防救援站备案。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站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执勤训练体系,按照“日训练、周测试、月考核、季竞赛”的工作要求,强化实战练兵。要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体能、技能和操法训练,加强辖区情况“六熟悉”和“三随三实”拉动演练,不断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期火灾扑救和组织人员逃生的能力。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消防装备、灭火救援预案、辖区水源道路、重点单位和部位、联动力量、灭火救援处置记录、战评和总结等灭火救援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资料有据可查,有条件的要实现影像和计算机储存。

第三章 防火巡查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重点针对合用场所、沿街商铺、“九小”场所、群租房、住宅小区等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协助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防火巡查时应着制式服装并戴帽,保持仪容严整,注重言行举止,树立良好形象。巡查时,人数不少于2人,并应说明身份,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防火巡查工作实行量化管理,所属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辖区单位总量,科学分配每月巡查任务,并建立落实核查、考评、研判等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对辖区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防火巡查时,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有无违规住人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救援场地是否有障碍;
(五)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按要求敷设;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是否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消防演练和教育培训;
(八)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和充电。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如实记录防火巡查工作情况,通过手机填写《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宣传式巡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提示、指导单位和个人纠正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报告单》,报所属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施巡查时,应核对单位(场所)基本信息,对与“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检查对象库信息不符或未列入检查对象库的,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检查对象库单位更正(增补)信息登记表》,并及时反馈给所属辖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参照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事一评”的原则,引导、邀请社会单位和群众对防火巡查 ……(未完,全文共4440字,当前仅显示22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全面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员 一队”工作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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