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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9:21:52
目录/提纲:……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
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
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
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
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
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
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
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
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
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
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
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
一是正确处理对职务犯罪监督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
二是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监督与执行程序法监督关系
三是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之间工作上配合、制约与执法上的监督关系
四是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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