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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性质辩析

发表时间:2006/1/9 19:22:22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一次即足以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工具或方法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在有立时实施同种性质的侵害的可能时,自动停止该种侵害行为,因而使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
  笔者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首先在我国报应刑论的观点逐渐被教育刑论所替代,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而非单纯惩罚犯罪人而使其痛苦。如果犯罪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应属自动改过自新的表现,对其施行教育已属不必要,故而把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作为犯罪中止对待符合犯罪中止规定的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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