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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规定的“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的理解
(二)项规定的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理解
(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三)项属于新增条款,规定的是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四)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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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党课PPT课件115页可编辑: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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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纪律处分条例详细解读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解读包含条文主旨 条文解读 适用要点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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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本章是关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八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重要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
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廉洁纪律。2015年1月,重要领导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
讲话时强调:“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廉洁自律准则》,为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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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四 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谋求私利,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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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党章被视为根本遵循,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重要领导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
对于党员干部利用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来掩盖自己为他人谋取私利,逃避追究的行为,党纪国法都予以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侵犯了党的廉洁纪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是必要的,《纪律处分条例》已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的形象和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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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做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
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对领导干部而言,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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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把握本违纪行为最关键的在于,本条是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包括该党员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无证据证明其知道这种情形。党员利用职权给他人提供帮助,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典型案例】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某某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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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五 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8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党,在《纪律处分条例》中,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进一步转化为纪律条款,对于党员收受财物的情形予以进一步规定。此外,本条第二款“财物”的宪底规定,为惩治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的腐败对象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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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视情节轻重对违纪行为人给予党纪处分。现实中,党员干部必须准确判断他人赠予行为的性质,若他人的赠予可能与自己执行的公务相关、相连,则一律不准接受。
关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判断。本条第二款对于现实中存在着的收受财物的现象没有进行“一刀切”的规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收受他人的赠予,即使与自己执行的公务无关,若收受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其行为也违反了廉洁纪律的要求,对此需要予以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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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的问题,需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对于收受财物情形的判断,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略刑事an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某市公安局刑事zhen查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党某某违规收受礼金礼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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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八 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条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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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本条体现为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严防严治“四风”隐形变异的问题。
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人之所以向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必然是有所求谋,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依规治党。而针对贿赂犯罪,我国一直坚持绝不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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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根据中央纪委官方释义,《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违纪主体是全体党员,违纪表现为党员主动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本条明确列举的是“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限于此,还可以有其他货币、物品等财产性利益。【典型案例】某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某某受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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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九 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规借用财物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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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底线,增强自我防腐拒变能力。《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打着“借”的旗号,实则干着“贪”的行为。
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增加了“可能”二字,使得本条与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的规定相致,在体例上更为工整完善。针对新型的违纪问题,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规定,有利于党的纪律建设,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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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行为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之所以禁止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借用的财物具有公益性。党员干部管理的钱款、住房、车辆往往具有公益性。“公车私用”是较为典型的“违规借用”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名义,实则将“公车”作为自己的“私车”,用于自己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借用管理的财物,越过了公私的界限。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在日常的生活以及工作中必须廉洁用权,牢记公车姓“公”,严格遵守公物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其二,借用双方地位不对等。借用双方往往存在着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服务的关系。对于“借用”双方而言,借用方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被借用方则是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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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条款中的个别关键词,可以作以下理解:一是在实践中把握借用的对象,即“财物”的内涵。本条规定是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修改时增加的内容,主要结合现实中常见的借用情形予以规定。本条第一款列举规定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包括“钱款、住房、车辆”等。然而,在实践认定中,借用的对象并不仅局限于本条第一款列举的类型,可能还包括其他贵重的或者价值较高的物品,诸如高档的电子产品或者家具等可再次使用的物品。二是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
在实践中,对于党员干部违规借用以及借贷,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可结合条例上下条款的规定进行理解,即不良当以实际是否影响或者党员的主观想法作为判断标准,面应当以行为客观上对提供财物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是否造成影响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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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注意区分本条规定的“借用”和“借贷”行为。对比违规“借用”财物,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严重的甚至可能存在受贿的情形。对于借贷而言,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在实践中,该类借贷的另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受到权力的压迫,违规借贷行为易滋生腐败的风险。
二是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的问题,把握本条规定的“借用”“借贷”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行为的区别。一方面,对于“借用”而言,现实中存在着以“借用”为名义,实则为收受财物,或者受贿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违规“借贷”而言,需要合理划分正常的借贷与高利放贷型的受贿行为。【典型案例】某市某局风景规划管理科科长程某某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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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 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本条是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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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一系列措施防治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歪风陋习。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一系列措施防治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歪风陋习。但是,许多党员领导干部依旧不收手,大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比如在因给子女操办婚庆事宜而违纪的案例中,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的方法形形色色,有的超标请宴,有的分批请宴,还有的甚至以“请伴娘伴郎”“试菜”等名义宴请宾客。对这些问题,必须高举同责利剑,倒通责任落实,把板子重重打下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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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婚丧喜庆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却成为某些领导干部借机敛财的工具。那么,如何认定违规操办婚宴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表现为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借机敛财的行为,或者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
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参照当时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等情况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而不是定量问题,不是必须达到多少金额才是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主观目的是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典型案例】某镇6名小学校长违规操办参加婚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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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零一 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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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来看,党员干部接受私营企业主或者下属宴请等活动现象较为典型,对此有必要予以约束。
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是常见的活动,本条中党员干部接受、提供该类活动主要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015年《记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修改时,吸收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宴请”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内容,扩大了本条违纪活动的情形范围。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修改时,在原有规定的“接受”基础上,增加了“提供”这一行为,并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九十二条。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未对本条的实质内容予以修改,仅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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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条违纪行为的违纪情形,把握不同情形下违纪主体的认定。本条规定的违纪情形即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包括“接受”和“提供”活动安排这两类情形,实践中在认定违纪主体上有所区别。
第一类“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不当的活动安排。该类违纪主体主要是特殊的主体,即《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共产党员。第二类“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一般党员干部主动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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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接受、提供可能能确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于接受,提供活动安排的行为,需要予以追责的前提是该类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不包括党员干部非公务交往中的正常活动行为。
对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判断,不以接受或者提供活动安排的党员的主观心理予以判断,而应依据客观情况由党组织予以认定。重点考量参与活动人员的职位、双方的关系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着重关注活动安排对于公职人员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会带来潜在的影响。为更好防范风险,对于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可能性的活动安排,则必须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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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把握“活动安排”的具体内涵。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修改时,在“宴请”这一活动的基础上,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事项。一方面,“宴请”作为常见的活动安排,实践中区分为公务交往中的宴请以及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另一方面,除典型的“宴请”形式外, “活动安排”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
三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其他条款予以区分。一方面,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不同于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的情形,后者规定的违纪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消费。【典型案例】某市某县委原书记张某某违规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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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零二 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人私人会所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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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党员领导于部出人私人会所吃喝玩乐,占群众利益,助长了奢靡之风、滋生了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针对此类现象,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出人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适用本条时,要特别注意“违规”二字。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出入私人会所本来可以是正常生活行为,而违规主要是指花费公款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上述消费卡(券),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私人会所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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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约束了党员干部的两种行为:第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的行为。取得、持有、实际使用三者满足其一,即 ……(未完,全文共33824字,当前仅显示80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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