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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PPT课件79页: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发表时间:2024/6/17 18:30:19
目录/提纲:……
(六)项兜底性规定表明,前五项列举阐述的仅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其中五类情形
(三)项结合适用,落实好纪法贯通要求
(三)项规定的是“对规模性访、负面yq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行为
(二)项规定相同
(三)项以外的行为区分判断、科学适用纪法规定
(一)项是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
(二)项描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项描述党组织具体执行党纪处分决定或申诉复查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时不合规问题
(四)项描述党组织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失职的情况
(四)项“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事实上也是“不按照规定”,指的是“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规定
(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
……
党纪学习教育PPT课件79页: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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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纪律处分条例详细解读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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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本章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条。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不同于党的政治纪律侧重于对危害党的政治上的集中统一的处分,组织纪律侧重于对违_的组织原则的处分,廉洁纪律侧重于对侵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职务廉洁性的处分,生活纪律侧重对损害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的处分,群众纪律侧重对危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处分,工作纪律主要侧重于对侵害党的工作秩序的处分,涉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教育工作、外事工作、群众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巡视巡察工作、机关工作、基层支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工作纪律,对于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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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三十 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歌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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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作出决策部署后由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贯彻执行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进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纪律,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足够重视、在行动上切实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相关义务主体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如何设置条款内容与需要实现何种目标息息相关,条款内容修订通常与规制目标调适、规制效能提升紧密相连。准确理解本条,需仔细比对2023年版与2018年版、2015年版、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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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条款删减处把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同于“上级决策部署”,前者概括性、稳定性更高,后者针对性、时效性更强。经过两次删减,现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制重点更加聚焦,强调“不负责任”之主观要件、“上级决策部署”之内容要件。

二是从条款增补处把握。《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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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个别语词修正处把握。
第一,关于主体要件。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在2003年版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96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本条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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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重要领导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的突出问题。本条将禁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要求作为规范性党纪纳入党内法规体系,从整体上概括禁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处理残留的“四风”问题,同时防范“四风”反弹回潮。

本条以列举式规定与兜底性规定组合的方式积极回应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实践中突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作风问题。理解兜底性规定需从整体上把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列举式规定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化,是其中的典型形态。整体上看,形式主义的表现形态是只看事物表象而未深人本质,其实质是主观主义、功利主义,其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表面上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职权,实际上假模假样、弄虚作假、假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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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关于“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理解。本条第(六)项兜底性规定表明,前五项列举阐述的仅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其中五类情形。

二是关于违规情节轻重的理解。本条将处分类型划分为三类,其依据是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违规程度越重,处分越重。但是,对于如何判别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条文未予规定。对此,在中央纪委作出具体指导、解释之前,可依照通常的判断标准,即根据违规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在不同的场域中结合实际情况界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典型案例】副厅长李某某等人形式主义作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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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三十三 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对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浪费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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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仅仅是倡导和号召,已经成为生效的法律条文。强调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公务用餐等行为。

在制定《出差用餐管理办法》过程中,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明确支持国家统计局党组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重要规定,坚持以严的基调、严的标准制定严的举措。本条是新增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防止餐饮浪费,同时规定了违反这一纪律要求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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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将本条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重要规定结合起来理解适用。进一步细化理解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

二是将本条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区分适用。本条规定是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属工作不担当的情况之一,属于工作纪律,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群众纪律不同。此外,本条特指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并且存在导致餐饮浪费发生的情形,在适用上区别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典型案例】某市某区政府接待办违规购买使用高档酒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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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三十四 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本条是对党员干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处分规定。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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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机构编制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_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

我国逐步建立了严格的编制管理制度,对于控制政府人员规模、提高行政效能、巩固国家_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编制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形式印发的历次机构改革文件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以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文件形式印发的大量机构编制管理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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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六条结合理解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包括: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_,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等等。

二是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七条区分适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不限于纪律处分,是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照规定合并使用。【典型案例】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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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三十五 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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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现行《信访工作条例》是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又是党的重要法规,重点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本条规定是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旨在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主要围绕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包括: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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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与《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结合适用,落实好纪法贯通要求。《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对规模性访、负面yq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行为。这种行为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同。在具体适用纪法时,要根据行为和结果的危害程度,判断纪法适用情况。

二是与《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以外的行为区分判断、科学适用纪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条主要规范的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纪律处分。【典型案例】信访工作中私自留存、违规处置问题线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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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三十六 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未完,全文共23212字,当前仅显示55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纪学习教育PPT课件79页: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