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亡人火灾事故
(三)涉及受灾户数较多、财产损失较大、可能发生争议造成上访诉讼的火灾事故
(四)发生较大yq的火灾以及重大涉险的火灾事故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较大亡人火灾事故
(四)总队级以上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它火灾事故
(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三)涉及受灾户数较多、财产损失较大、可能发生争议造成上访诉讼的火灾事故
(四)发生较大yq的火灾事故
(五)支队级以上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它火灾事故
(一)有人员受伤的火灾事故
(二)过火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火灾事故
(三)受灾户数2户以上,可能发生财产纠纷的火灾事故
(四)县域范围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
……
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火调技术中心实体化运行,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提升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能力,规范跨区域实战协作,提升“有火必查”“以案促治”质效,发挥火调服务火灾防控牵引作用,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是指火灾发生后,负有火灾事故调查职责的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上级机构根据火灾事故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的调查组织、力量调派、人员和装备集结、勤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以及省内启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分级响应工作。
第二章 响应分级
第四条 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分为跨省响应和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响应。省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启动后,总队、支队、大队领导应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启动应急响应: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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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局调派或外省总队邀请,需启动跨省增援应急响应,总队应从火灾事故应急响应骨干队伍梯次培养专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库”)中选派合适人员赴外省增援。
第三章 响应机构
第十条 总队、支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由主官任组长,分管火调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人事、作战训练、防火监督、火调业务处(科)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火调业务处(科)室,具体负责人员调派集结、指导协助火灾调查处理和协调勤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队、支队应从起火原因技术调查、监管责任综合调查、火灾延伸调查和灭火救援评估等四个方面选拔、培养、储备骨干力量,建立专业人才库,按专业化、模块化拉动队伍,实战化锤炼作风,夯实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总队组建省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骨干队伍梯次培养专业人才库,设立跨省增援和省内南部片区、北部片区协作应急响应模块化机动分队。
第十三条 跨省增援应急响应模块化机动分队的负责人由总队火调技术处负责人、入选国家消防救援局火调专家库人员和具备火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遂行队员由总队火调技术处从专业人才库选派合适人选。
第十四条 总队根据省内火灾跨区域协作需要,组建南、北部片区协作应急响应模块化机动分队。北部片区为南昌、九江、景德镇、上饶、鹰潭、抚州,南部片区为赣州、吉安、宜春、新余、萍乡,各应急响应模块化机动分队由南、北部片区内的各支队推选的骨干组成。各片区机动分队领队由片区的火调技术处(科)长或具备指挥组织能力骨干担任,其他遂行队员,由总队火调技术处从专业人才库选派合适人选。
第四章 响应启动
第十五条 省级应急响应启动。各地在发生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范围或总队主官、上级首长关注的敏感火灾时,火调技术处应及时启动跨区域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总队火调技术处及时跟踪指挥中心发布的火灾警情信息,对应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火灾,根据火灾调查工作实际,从人才库拟定具体调派人员名单,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支队分管火调工作的领导通知人员按时到指定火场集结,调派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带好遂行装备抵达火灾现场。
第十七条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各地在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范围或支队主官、上级首长关注的敏感火灾时,支队火调的业务处(科)室应及时启动跨区域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支队火调业务处(科)室及时跟踪本级指挥中心发布的火灾警情信息,对应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火灾,根据火灾调查工作实际,从本支队人才库拟定具体调派人员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涉及基层大队业务骨干的,由辖区大队长通知人员按时到指定火场集结,调派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带好遂行装备抵达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县级加强应急响应启动。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范围火灾事故时,大队主官应全程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应指定一名大队副职具体负责。接警出动后的2小时内,大队应集中相关力量到场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保护提取视频监控、消防控制室等关键数据资料,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工作,联动起火辖区街道、公安等力量到场协助调查。大队应第一时间向支队火调技术中心报备相关情况,视情请求派员增援指导或启动市级跨区域响应。
第二十条 跨省增援应急响应启动。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指令或外省总队增援邀请,总队火调技术处启动跨省增援应急响应,拟定跨省增援人员名单,派出2人以上的,需指定一名负责人,5人以上需指定正、副组长。执行增援任务的机动分队人员名单报总队分管领导审核、总队主官审批后,涉及支队业务骨干的,由支队分管火调工作的领导向主官报告后,通知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集结。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队伍跨区域执行任务时限,省级不宜超过10日、市级不宜超过7日,跨省增援不宜超过20日。因调查工作需延长时限,应分级呈报本级主官审批,并送本级人事部门备案。重大及以上火灾 ……(未完,全文共3968字,当前仅显示20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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