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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案件执前督促履行工作规程(试行)

发表时间:2024/12/19 21:54:35
目录/提纲:……
(一)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的
(二)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
(三)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
(四)涉及_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_的
(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六)扫黑除恶刑事an件涉财产执行的
(七)其他不适宜执前督促的
(一)自愿、平等、合法
(二)便捷、高效、利民
(三)诚实信用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不违反公序良俗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执前督促过程信息、和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执行立案窗口审查收到的执行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移交执前督促窗口
(二)收到案件甄别符合执前督促条件后,完成“执前督”、“执保”案号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
(三)执前督促履行案件程序终结后,进行执行立案登记
(二)为执前督促提供必要的场所、条件等相关服务
(三)将执前督促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办案系统
(四)组织开展执前督促数据统计、分析和业绩考核
(五)组织督促专员的业务培训
(一)负责执前督促窗口工作日接待工作,同步做好执行立案初次接待谈话
(三)确认或查找被申请人下落和联系方式,与当事人或者相关主体联系,开展督促履行或协调履行工作
(四)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执前自动履行、和解规则等事项,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五)及时、如实地制作……
法院民事案件执前督促履行工作规程(试行)

为“抓前端、治未病”、做深做实执源治理,推动更多司法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建立健全“审理督促前置、执前督促优先、强制执行断后”的督促履行体系,构建形成“主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工作格局,推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根据省高院《关于健全立审执裁破一体化机制推进执源治理和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市中院《关于以审判管理现代化助推案源、执源和访源治理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前督促履行(以下简称“执前督促”)工作是指,在首次执行实施案件登记立案前,本院将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和依职权移送执行案件登记“执前督”案号,在执前督促履行团队(以下简称“督促团队”)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正向信用激励与反向惩戒预警等方式,先行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或者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使生效法律文书尽快履行的一种活动。
第二条 执前督促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审判部门移送追缴诉讼费、追缴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首次执行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的;
(二)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
(三)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
(四)涉及_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8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限内完成相应工作;
(七)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执前督促团队反馈情况;
(八)定期向执行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九)发现不适宜执前督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虚假诉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反映;
(十)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确认、已履行情况记录、繁简分流等工作。
第七条 执前督促团队主要负责执前督促的财产查控、线下督促、促成和解及文书送达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开展财产查控等工作;
(二)对督促专员进行工作指导;
(三)签发执前督促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甄别不适宜执前督促的案件;
(五)对需移送执行立案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标识;
(六)对债务履行完毕的,根据当事人请求出具债务履行完毕证明;
(七)其他与执前督促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当事人到本院执行服务中心或者网上提交材料申请执行立案,如此前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一并提供已保全财产的相关文书和资料。
第九条 立案窗口收到执行申请或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材料后,经审核不存在符合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不适宜执前督促情形的,移交执前督促窗口办理。
第十条 执前督促窗口对申请人开展初次接待,并调取诉讼案件《督促履行情况表》,引导申请人提交《执前督促履行申请表》。申请人要求直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执前督促团队审查案件申请材料,视情决定是否受理执前督促履行申请。决定受理的,通知执前督促窗口向立案窗口反馈《执前督促履行申请表》;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立案窗口进行执行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 立案部门收到《执前督促履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办案平台以“执前督”字号立案,同时以“执保”字号立案,“执保”字案号应当与对应的“执前督”字案号相关联。
第十三条 立案部门在申请立案材料中发现诉前、诉讼保全财产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距保全期限届满不足二十日的,应当在立案后立即告知执前督促团队。执前督促团队应当立即采取续行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立案部门应当在“执保”字案号立案后立即推送分案部门将案件分配给执前督促团队。执前督促“执保”案号的分案遵循本院“执保”字案号的分案规则,在2日内分案完毕。
第十五条 督促专员应当在“执前督”立案当天完成材料审查,发现本案诉前、诉讼保全财产剩余保全期限不足二十日的,应当立即反映给执前督促团队。执前督促团队应当立即采取续行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除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当天将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扫描中心进行无纸化档案扫描。
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督促专员应当在续行保全措施完成后2日内将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扫描中心进行无纸化档案扫描。
第十七条 执前督促团队在收到执前督促“执保”字案件后,应当及时查看案件的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情况,并采取续行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执前督促团队在收到执前督促“执保”字案件后,应当在2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提供尚未保全的财产线索,并决定是否采取调查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执前督促团队在收到执前督促“执保”字案件后,应当在2日内提起财产网络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财产的网络控制、线下控制或委托控制措施。
执前督促的财产查控工作,参照执行查控的相关规定执行。执前督促以“执保”字案号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当事人无需交纳保全费。
第二十条 督促专员收到刑事裁判涉财产执前督促案件后,应当核实刑事裁判涉财产移送执行内容的履行情况,明确或查找在案财物下落和具体保管人并记录在案。必要时报告执前督促团队,由执前督促团队依法调查。
第二十一条 执前督促团队发现刑事裁判涉财产移送执行的执行依据权利义务主体或者内容不明确具体的,应当退回移送部门予以补充完善,移送部门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者经补充仍未予明确的,应当销案并将案件退回移送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执前督促团队完成财产控制措施后,应向被申请人发出《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执前和解提示书》,并及时联系、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
第二十三条 执前督促团队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网络查询信息和其他在案材料,积极查找被申请人的下落和联系方式。网络财产查控工作完成后,督促专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督促履行,可以采用面对面沟通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督促专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共同协商、单独沟通、面谈、电话或视频会议、邀请对促成和解有帮助的人员参与、提出解决争议方案等方法促成和解。
和解开始之前,督促专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督促专员促成各方当事 ……(未完,全文共4779字,当前仅显示25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民事案件执前督促履行工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