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执法/法律/法制/司法/政法武装/创建活动/学习材料/申报材料/>>正文

关于纠正执法司法领域_偏差规范办案工作指引(政法系统_活动材料)

发表时间:2026/7/18 20:39:35
目录/提纲:……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一)适用范围
(二)核心工作原则
二、执法司法领域_偏差典型表现
三、办案工作禁止性清单
(一)立案、案件分办环节禁止行为
(二)侦查、强制措施适用环节禁止行为
(三)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禁止行为
(四)社区矫正、行政调解、基层矛盾处置禁止行为
(五)涉法涉诉信访、维稳处置禁止行为
(六)办案宣传、信息发布、yq应对禁止行为
(七)考核管理、台账留痕、审批监督禁止行为
(八)权力监督、“三个规定”执行禁止行为
四、配套落实处置机制
(一)常态化排查整改机制
(二)分层分类处置问责机制
(三)考核导向校正配套机制
(四)学习教育常态化配套机制
五、附则
……
关于纠正执法司法领域_偏差规范办案工作指引(政法系统_活动材料)

关于纠正执法司法领域_偏差规范办案工作指引
为深入落实全市政法系统_学习教育部署要求,从源头纠治执法办案中重指标、轻质效,重短期处置、轻源头化解,重程序办结、轻群众诉求,重专项声势、长效治理缺位等_突出偏差,统筹规范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社区矫正、矛盾调解、涉企执法、信访处置全链条办案行为,健全以公平正义、群众满意、长效治本为核心的办案评判标准,杜绝因片面追求考核数据、打造工作亮点、完成短期任务而突破法治底线、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滋生执法司法乱象,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办案干警、辅助工作人员,覆盖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社区矫正、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涉企行政执法等全部办案履职环节;各级政法单位领导干部、基层所队负责人履行办案审批、案件督办、考核管理职责,同步遵照本指引执行。
(二)核心工作原则
为民治本原则:坚持政法工作最大政绩是守护群众公平正义,办案以实质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合理诉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9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不予立案,以优化营商环境、维稳为名规避法定查处义务。
禁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对群众实名举报、信访移交、日常排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拖延受理、长期搁置,以“调解为主”“维稳需要”为由不履行立案审查法定职责。
3.禁止以考核排名、专项行动时限为由,强制基层单位、办案班组限定每日、每周立案数量,下达硬性立案指标、办案任务数。
4.禁止立案环节过度要求群众提交冗余证明材料,增设法定以外前置流程,以提升“办案办结率”为名变相压缩群众举证、_周期。
(二)侦查、强制措施适用环节禁止行为
1. 禁止为提升打击处理指标,对轻微违法、初犯偶犯、邻里民间纠纷类案件,违规适用刑事ju留、逮捕等限制人身_强制措施;禁止人为提高逮捕率、刑拘报捕率作为工作成效。
2. 禁止在无充分证据支撑、未完成完整调查取证前提下,仓促采取强制措施,依靠羁押倒逼当事人配合调查、达成调解,换取短期案件办结成效。
3. 禁止以专项整治、集中清查名义开展运动式抓捕,扩大排查范围、放宽认定标准,片面追求集中行动抓捕人数、处置规模制造工作亮点。
4. 禁止超法定时限羁押当事人,为完成当月办案任务、迎接上级检查,拖延移送审查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以“案件未办结”为由规避期限_。
5. 禁止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为制造办案工作台账亮点扩大涉案财物处置范围;违规处置涉案资金、物品,以收缴数额作为评判办案成效标准。
6. 禁止采用诱导、胁迫、变相限制人身_等方式获取当事人供述、调解协议,依靠强制手段快速结案,忽视案件事实核查与当事人真实意愿。
(三)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禁止行为
1. 禁止为加快办案流转速度、降低未结案存量,简化阅卷、讯问、质证、庭审流程,遗漏关键证据、无视当事人辩护、代理意见,片面追求“快审快结”政绩。
2. 禁止以减少信访投诉、降低上诉率为单一目标,无原则调解、强行劝说当事人撤诉、放弃合法诉求,以牺牲群众实体权益换取低上诉、低信访数据。
3. 禁止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对案情、情节高度近似案件,依据考核压力、维稳需要作出差异巨大的处理结果,司法裁量受短期政绩目标干扰。
4. 禁止执行环节简单化处置:为快速完成执行结案指标,仅做形式线上查控,不实地走访、不深挖财产线索,以“终结本次执行”堆砌结案数量,当事人胜诉权益长期落空。
5. 禁止违规调整执行结案标准,将达成口头还款承诺、短期部分履行直接认定为完全执结,掩盖长期财产无法兑现的真实问题,制造虚假执行成效。
6. 禁止对涉企案件简单采取查封账户、扣押核心生产设备措施,不区分企业经营实际、涉案情节轻重,以快速执行结案为名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社区矫正、行政调解、基层矛盾处置禁止行为
1. 禁止为简化监管流程、降低矫正违规率,放松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定位核查、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监管标准,靠宽松管理换取好看考核数据。
2. 禁止运动式集中开展社区矫正清查、突击处罚,平日疏于日常_,临近考核集中警告、收监,制造阶段性整治工作成效。
3. 禁止矛盾调解“一调了之”:仅当场促成书面调解协议,不跟进回访、不跟踪履约情况,不开展源头风险排查,短期化解后重复纠纷、重复信访问题频发。
4. 禁止以年度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为硬性考核指标,倒逼基层调解员诱导群众签署非自愿调解协议,拆分简单纠纷虚增调解台账。
5. 禁止对长期积累、成因复杂的基层历史矛盾推诿拖延,只处置易调解、易出成效的简易纠纷,回避耗时久、无短期亮点的疑难积案化解工作。
(五)涉法涉诉信访、维稳处置禁止行为
1. 禁止“花钱买平安”:为实现短期息访、完成信访化解考核任务,突破政策、法律框架违规给予经济补偿、口头承诺超标准诉求,形成信访攀比、重复上访恶性循环。
2. 禁止_替代化解:对信访群众采取限制出行、变相隔离、频繁传唤谈话等方式压制诉求表达,依靠_手段实现表面“零上访”,不实质性核查、纠正办案瑕疵。
3. 禁止信访处置重息诉、轻纠错:明知原办案环节存在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公,不启动复查、再审、纠正程序,仅通过劝说、安抚、施压达成息访协议。
4. 禁止拆分信访积案、重复登记简易信访事项,虚增化解台账数量;对跨部门、跨领域复杂信访事项,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为由拒绝协同攻坚。
5. 禁止临近考核节点集中突击化解信访,日常常态化排查、上门疏导工作缺位,考核结束后信访问题大规模反弹。
(六)办案宣传、信息发布、yq应对禁止行为
1. 禁止为打造宣传政绩、博取网络流量,抢先发布尚未 ……(未完,全文共5644字,当前仅显示26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纠正执法司法领域_偏差规范办案工作指引(政法系统_活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