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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6/2/19 13:12:12


  案号()浦民二(商)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货损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年月日原告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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