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烟民二终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顾本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牟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印刷物资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烟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牟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桂勇、姜志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印刷物资公司与财保牟平支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由印刷物资公司为其所有的鲁本田雅阁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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