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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进行执行监督的申请

发表时间:2006/2/19 13:16:22


  申请人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物资局职工,现住县镇供销社门面房。
  申请事项:
  ⒈指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审查并撤销县人民法院()宝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⒉指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处理;
  ⒊在重新审查完毕之前,指令县人民法院暂缓对争议房屋的一切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年月日,郭向镇供销社交付购房款元,镇供销社将门面房交付给郭占有使用。**年月日,申请人与郭签订《卖房协议书》,郭将其门面房三间以元的价格出售给申请人,同时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交款票据交付给申请人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郭负责,申请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有关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年月日,郭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县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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