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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

发表时间:2006/2/19 15:07:46


  不动产买卖不同于即时清结的一般动产买卖,其交易周期较长,在交易中当事人可能转手数次,因而往往涉及多宗交易和数个当事人。欲条分缕析,厘清其间法律关系,须遵循案件事实的时间顺序,依据所谓案例分析的历史方法(),对案件事实发展的来龙去脉次第检讨,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一、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作为本案权属纠纷的源头,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继受取得人其权源的合法性和案件裁判的走向具有决定意义,不可不察。本案中,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并于履行期届满后,买方支付价款(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十天),同时,卖方将该买卖之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争点在于,本案中的第一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以及不动产物权是否移转?该问题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不同的解决路径。
  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就大陆法系传统而言,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分两种: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
  在意思主义_之下,仅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权变动与债的关系合二为一,不作区分。该立法例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立从标的物应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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