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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与对策

发表时间:2006/2/19 15:07:48
目录/提纲:……
一、鉴定人的证人属性分析
(一)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鉴定人的证人属性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一是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要求
二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时代潮流的要求
一要求显得尤为迫切
三是治理鉴定腐败,提高鉴定结论科学性的要求
三、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
(一)立法上的缺陷
……

  在我国,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并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的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条第(六)项、《行政诉讼法》第条第(六)项将鉴定结论列举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笔者以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诉)辩双方的质证与询问,是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只是偶有所闻,并不常见。那么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有哪些呢﹖本文以鉴定人的证人属性为切入点,对此作以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鉴定人的证人属性分析
  (一)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并不区分鉴定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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