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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安区车辆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6/3/4 14:00:38


  *丹东市振安区车辆管理规定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三条各单位车辆主要保障领导和单位公务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所有车辆不得用于个人经商、旅游、婚嫁等其它非公务性活动。
  第五条不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不得外借。严禁以车交人,获取利益。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直机关含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区直机关车辆的保险、维修和油料管理。各镇、街道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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