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管理/>>正文

以案说法之无因管理之债

发表时间:2006/3/4 14:14:20
目录/提纲:……
(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一)管理人的义务
(三)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张某与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管理的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是一种无偿行为,因此张某不能请求该女子给予报酬。
  张某不应赔偿女子的损失。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经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已经管理义务,且是在紧急状况下,其主观上并无过失,因此,张某不应赔偿女子的损失。
  [详解]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或被管理人。《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譬如代为清偿赌债,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还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属本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并非效力上的意思,该意思称为管理意思。(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若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不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对本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管上,管理人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本人明示的或者可以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没有尽到此义务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通知、报告、结算义务。主要指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事务终止后,及时报告管理事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力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二)管理人的权 ……(未完,全文共1682字,当前仅显示10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以案说法之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