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以资抵贷”资产的处置形式
(一)出售
二是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成功以后,产权由原债务单位转移到中标单位
(二)出租
二、“以资抵贷”后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资抵贷”后资产不过户,抵贷企业存续,加大了部分税款追缴难度
二是钻政策空子,抵贷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不按规定纳税
三是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难以控制而造成印花税流失
四是在取得资产出售、出租收入过程中,出具的凭证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三、加强“以资抵贷”资产事后控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与银行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是加强对金融企业“以资抵贷”资产的备案制度
四是加强对银行取得出售、出租抵贷资产应税收入行为的跟踪管理和检查
五是以票管税,对抵贷资产的出售、出租取得的应税收入,实行代开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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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分局
建议加强“以资抵贷”资产的事后控管
“以资抵贷”作为银行抵贷担保资产的一种处置形式,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资产抵偿所欠
银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具有产权和处置权。随着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因“以资抵贷”企业原有的地理位置、技术、商誉等优势,一部分投资人将投资目光转向抵贷资产,一些银行纷纷采取出租、出售等方式盘活抵贷资产。为此,分局建议加强“以资抵贷”资产的事后管理,将税收控管工作的难点变为税收增长点。
一、“以资抵贷”资产的处置形式
银行对于“以资抵贷”资产的事后管理经营,主要采取出售及出租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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